| 标 题: |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倾斜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医保局 | 所属领域: | 医疗保障 |
| 发文字号: | 筑医保发〔2024〕15号 | 公布日期: | 2024-12-25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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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倾斜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高额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9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倾斜救助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倾斜救助起付标准
根据贵阳市医疗救助资金支撑能力、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情况,增强医疗救助对高额医疗费用的保障能力,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50%左右(综合考虑我市2023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防贫返贫监测线标准,做好倾斜救助政策平稳过渡衔接,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明确我市2025年度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8000元,2026年度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8500元,给予倾斜救助。从2027年1月1日起,依据我市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值适当调整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在15%以内的,当年倾斜救助起付标准在上年标准上按500元标准调增(每年1月1日起按上年度倾斜救助起付标准预增加500元), 由市级经办机构每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参数调整工作。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超过15%的,由市医疗保障局商市财政局按程序调整倾斜救助起付标准,同时明确新的倾斜救助起付标准执行时间,并按规定报省医保局备案。
二、倾斜救助支付比例
从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倾斜救助支付比例为60%。
三、其它事项
(一)年度内新增救助对象符合政策可以实施医疗救助待遇追溯,医疗救助待遇追溯政策与现行政策有不相一致的,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年度内新增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当年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后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对其上一年度未参保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追溯救助。特殊情况下确非本人原因导致未参保的,应由县级医保部门经集体研究,并报市级医保部门备案后实施。
2.救助对象已参加身份认定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但处于待遇等待期的,原则上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25号)第十六条规定开展救助。
(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若出现跨年度费用申报的,原则上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累计医疗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
(三)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一站式”即时结报,符合规定的未即时结报费用可申请通过手工(零星)方式报销。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5日
来源: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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