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户外招牌设置规范》《贵阳贵安户外店招设计指引》的通知

标 题: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户外招牌设置规范》《贵阳贵安户外店招设计指引》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发文字号: 筑综执局发〔2023〕144号 公布日期: 2023-09-27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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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户外招牌设置规范》《贵阳贵安户外店招设计指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安新区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户外招牌设置和管理,根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贵阳贵安户外招牌设置规范》《贵阳贵安户外店招设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阳贵安户外招牌设置规范

      2.贵阳贵安户外店招设计指引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6日

附件1

贵阳贵安户外招牌设置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根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贵州城镇容貌标准》《贵州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域的户外招牌设置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至上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以及城市文化风貌相协调。

第四条 规范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域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招牌的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行业指导和相关设置规范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户外招牌的技术指导、监督和管理。

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贵安新区直管区域户外招牌设置的技术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户外招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通用设置


第七条 户外招牌设置原则实行一店、一单位一招牌。户外招牌仅限设置人在其经营地、办公地或住所地合理位置设置,设置内容仅限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核准的单位名称、建(构)筑物名称、字号、商号、标识或简称。

建筑物二层以上六层以下设置户外招牌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管委会明确的管理机构应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做好技术指导。其中,对三层以上确需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管委会明确的管理机构现场踏勘后,提请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

第八条 户外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体现主流价值观和社会公众的审美要求,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涉及使用地名的,应当使用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

第九条 户外招牌设置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不得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设施安全、建(构)筑物安全。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制作应当向高科技、特色化方向发展,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十一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情形

1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和场地以外或土地使用权限范围以外设置

2.利用危房、违法“住改商”、违法建筑以及建(构)筑物顶部部分设置(原则上包括裙房顶部),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3.利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或者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妨碍交通安全视距;以及设置后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4.占用建(构)筑物消防扑救面设置,或设置后可能阻碍火灾扑救与救援

5.设置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或遮挡窗户影响室内通风采光及逃生的

6.设置各类跨街式户外招牌

7.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和高压电力架、路灯灯杆、变压器配电箱、电杆、通信杆线等专用设施设置

8.利用或破坏树木植物设置

9.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

10.在临街户外公共空间摆放可移动式户外招牌

11.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招牌

12.使用动态视频(电子显示屏、走字屏)或音频等形式设置

13.利用室外的楼梯扶手、台阶设置

14.在无内部结构固定的情况下,在玻璃幕墙(包括内透等形式)、玻璃门(窗)设置

15.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情形。


第三章历史风貌


十二户外招牌设置的形式和风格应当与建(构)筑物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风貌效果。

第十三条 户外招牌宜采用与建(构)筑物主色调以及造型相呼或接近的外观并与城市其他构成要素相协调,其材质、色彩宜体现本区域历史、文化特色。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街区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展现区域功能和文化特色。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户外招牌宜采用传统样式或者简洁朴素的现代样式,展现传统文化特色。

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固有的门店招牌,应当原貌保留。

第十五条 商业街区、商业广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卖场)设置户外招牌应当按照整体规划设计,突出功能定位,体现商业风貌特色。

第十六条 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字及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店设置户外招牌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其规格和位置。中华老字号店可以设置体现历史文化的传统匾额。连锁经营的店铺可以沿用品牌统一的设计风格、色调设置户外招牌,保持与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及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四章分类设置


第十七条 门楣式招牌单位(门店)设置在临街建筑门楣上平行于墙面的招牌。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

2.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

3.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5m,招牌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2.5m的通行高度,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在已成熟街区重新改造门头的,应与左右两边商户门头齐平

4.对于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应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出挑结构以下设置,宽度不得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2/3,外沿不得超出出挑结构外墙面,式样、材质应与周边环境、建筑相协调;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m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

第十八条 雨棚式招牌指依附于单位(门店)上沿设置兼具遮雨(阳)功能的招牌。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招牌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下缘不应低于雨棚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棚四周边线。

2.招牌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3m,上端突出入口构件高度不得大于1m,招牌总高度不宜大于1.5m。

第十九条 一体式招牌指店面一体化设计的招牌。拥有多层店面的,可结合外立面一体化设计,在建(构)筑物三层及以下自身店面经营范围内适当位置设置招牌。

第二十条 门侧竖式招牌指悬挂在单位(门店)侧面墙壁或门柱上的招牌。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门侧竖式招牌应设置在靠近出入口的墙面或者门柱,上下居中。

2.招牌高度不超过3m,宽度不超过1m,厚度不超过0.1m。

第二十一条 集约式墙面招牌指在建筑外墙面以某一个或者若干个区块为单位集中设置的招牌。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

2.招牌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整体规划、统一设计、集中设置。

3.招牌原则上不设置底板,鼓励采用镂空字形式,样式鼓励艺术化设计。可采用发光材料设置,灯光照明不得使用外打灯。

第二十二条 集约式落地招牌指多个单位名称集中设置一处且坐落于地面上的户外招牌。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或宽度小于5m的商业街不得设置集约式落地招牌。

2.集约式落地招牌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整体规划、统一设计、集中设置。

第二十三条 外挑式招牌指通过构筑设施依附于建(构)筑外墙面且与外墙平行或垂直的招牌只允许在特色街区以及历史风貌区设置。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与周边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其外挑距离不应大于1.5m,高度不应大于2.5m,下沿至地面的距离应大于4.5m。

2.24小时营业服务、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2.5m的办公、生产经营单位可增设1块小型外挑式招牌。其最大边长及下沿至地面的距离应大于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m;下沿至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m,厚度不应大于0.3m,不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3.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招牌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4.同一幢建筑上的垂直外挑式招牌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符合道路交通、消防、电气、钢结构、施工安装等各项与安全相关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二十五 公共场所设置户外招牌的喷绘材料不应采用易燃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六 户外招牌的照明设计和设置应当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协调,不得产生光污染及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不得干扰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

第二十七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人是户外招牌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测,对构件基础、构架与连接、面板及围护、结构防腐、防雷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的日常巡查,履行监督和管理责任,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设置人或使用人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法拆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未明确事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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