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综保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 | 所属领域: | 金融 |
| 发文字号: | 筑保管通〔2025〕14号 | 公布日期: | 2025-04-14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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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综保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综保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贵阳综保区金融服务体系,提升贵阳综保区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有效缓解贵阳综保区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贵州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金〔2020〕66号)《贵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筑财金〔2023〕37号)相关文件精神,设立贵阳综保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综保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是贵阳综保区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服务贵阳综保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针对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等普惠群体开展担保贷款业务而形成的担保风险代偿进行一定比例补偿。通过风险补偿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贵阳综保区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企业融资增信,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帮助企业在银行机构获得信贷支持,助力企业发展。
第三条建立贵阳综保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由贵阳综保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工作机制召集人,分管领导任常务副召集人,成员由区产业发展局、区商务局、区财政金融局、区产业创新中心、区金控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区产业创新中心。工作机制作为风险补偿金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和指导风险补偿金工作,对风险补偿金重大事项予以决策,协调解决风险补偿金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工作机制成员不参与风险补偿金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机制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区管委会代章。
第二章 资金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规模原则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首期出资500万元。后续,将根据首期资金运营管理情况,结合区级财力情况逐步进行出资。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用于风险补偿,用于支持经认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10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六条风险补偿金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由贵阳综保区委托有资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日常管理。风险补偿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风险补偿金及产生的利息滚动用于支付风险补偿。委托管理不收取管理费,委托到期不再继续合作的,业务项下担保贷款本息全部清算完毕后,风险补偿金资金及利息收益按照约定原渠道退出,具体由相关协议予以约定。
第七条风险补偿金用于风险补偿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追偿机制,负责依法追索欠款、处置抵押物等。对于追回的资金,扣除追偿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按补偿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金继续滚动使用。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业务模式
第八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与贵阳综保区签订合作协议参与风险补偿金业务,享受风险补偿金支持。
第九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于风险补偿金业务为贵阳综保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年,担保费用由项目担保机构收取,担保不收取保证金。
第十条风险补偿金原则上用于省政银担“442”风险分担模式(即项目承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40%风险,省级担保承担40%风险,银行机构承担20%风险)下,对服务贵阳综保区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代偿进行部分补偿,补偿比例不高于贷款本金损失的20%。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项目担保机构先行履行贷款本金损失80%的代偿责任后,可申请贷款本金损失的20%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业务申请。本办法实施期间,风险补偿金业务持续对外合作,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向贵阳综保区产业创新中心申请参与风险补偿金业务,贵阳综保区产业创新中心收到相关合作申请后,启动相关合作协议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协议签订。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贵阳综保区签订合作协议,贵阳综保区将风险补偿金按程序划入合作 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委托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推荐。贵阳综保区产业创新中心收集园区有融资担保需求的企业形成推荐名单,不定期将名单推送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运营方式和内部风控相关流程对融资需求企业独立开展尽调、审批、风控管理等,为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项目备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 的风险分担模式对企业进行审批决策后,将确定提供贷款担保企业名单提交风险补偿金工作机制备案。
第十六条风险代偿履行。当担保贷款发生代偿时,承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442”风险分担模式,先行履行80%代偿责任。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申请。承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成代偿后,按年度申报风险补偿资金,于次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将相关代偿资料报送至风险补偿金工作机制审核。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金拨付。经贵阳综保区风险补偿金工作机制审核同意后,承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划拨补偿资金。 补偿后,经工作机制同意,可适时通过预算安排补充风险补偿金规模。
第十九条代偿追偿。风险补偿完成后,承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仍应积极联合银行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债务追偿,最终追偿收回款项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按照风险补偿金承担比例归还风险补偿金继续运行。对于经法律程序确认无法追偿或追偿无果的款项由承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报风险补偿金工作机制审议通过后予以核销。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风险补偿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受托管理的资金安全负责,不得挪用风险补偿金资金,违反约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二十一条 申报风险补偿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企业,对于其提供的相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于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债务的,将取消其今后申报资格,取消对其风险补偿支持,并追回所得补偿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坚持风险防范原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新增风险补偿金担保业务:发生风险补偿的资金累计达到风险补偿金到位资金的50%的;风险补偿金业务一年内发生2笔风险代偿的;补偿后风险补偿金剩余资金不足以支撑已有贷款业务的。相关情况报风险补偿金工作机制研究予以决策。
第二十三条 开展风险补偿金业务,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禁止性规定,未违反职业道德,未谋取私利并主动采取工作
措施,仍有损失的,均认定为履职尽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作机制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并对风险补偿金的总体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提交风险补偿金工作机制研究后予以调整或补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为3年。
来源: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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