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印发《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常态化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所属领域: | 工业 |
| 发文字号: | 无 | 公布日期: | 2023-11-06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11-06 |
$(“#SXQ”).html($(“#SXQ”).text().substring(0,10));
关于印发《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常态化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修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常态化工作机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煤矿企业。
附件: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常态化工作机制(试行)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常态化工作机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由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选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提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服务。
第三条 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能力和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在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工作10年及以上。
第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负责提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服务。
第六条 专家组至少由4人组成(其中2人由煤矿企业提名推荐,市工信局决定是否聘用),采矿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地质工程、矿山机电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明确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组长负责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工作方案制定、专家会商组织、意见汇总反馈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组档案(含成员身份信息、学历、工作单位、经历、职称等),并报市工信局备案。中途不得随意更换专家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中途退出专家组的,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配齐专家组成员,补齐相关档案资料报市工信局。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煤矿建设项目咨询、煤矿生产、煤矿安全管理及从事煤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煤矿现场管理经验且从事煤矿相关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煤炭行业管理技术咨询工作。
(三)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标准规范等要求。
(四)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未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条 服务机构应当为专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为专家组提供必要的住宿、伙食和交通服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信局有权终止与服务机构的合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服务机构及有关专家法律责任。
(一)专家组工作开展不认真,敷衍塞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专家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按规定处置的。
(三)专家组工作开展过程中,违规收受煤矿礼品礼金的(四)专家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服务机构在和市工信局合作期间,资质被降低或注销,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
第三章 专家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配合市工信局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在煤矿风险管控、灾害治理、一通三防、采掘部署、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帮助煤矿提高专业化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第十三条 专家组工作方式:
(一)常态化提供技术咨询及现场技术指导(每季度驻矿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1次会诊服务,每矿不少于5天),帮助煤矿认真排查整治隐患和问题,消除安全风险。结合煤矿采掘计划、主要灾害、安全风险等实际情况,提出有利于煤矿健康持续发展的“一揽子”意见建议和措施,形成煤矿企业“一企一策”并经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
(二)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和工作实际情况,参与市工信局开展瓦斯、顶板、水、火、机电运输等专项检查和标准化验收。
(三)发挥专家“传、帮、带”的作用,每个专家至少在煤矿企业或市工信局选定一名助手,提供“一对一”帮带指导,促使帮带人员专业水平显著提升。
第十四条 专家组开展工作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入井检查,查阅相关图纸资料和视频等资料。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有权予以解聘:
(一)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执行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能力素质不能胜任专家工作需要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四章 聘用专家组确定方式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聘请专家时,应当严格把关,聘请业务能力强、煤矿从业经历丰富的专家,市工信局对服务机构选聘的专家组进行试用。
第十七条 试用方式。专家组按第十三条第一款要求到1处煤矿(由市工信局指定)开展1次会诊服务。市工信局组织煤矿对专家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市工信局和煤矿对专家组都满意后,确定与服务机构合作,服务机构派出通过试用的专家组开展有关工作。否则,服务机构应当重新选聘专家组并由市工信局再次试用,3次试用都未通过的将重新选择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专家组试用未通过的,服务机构应当给予专家组适当补助。
第五章 考评机制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结合专家组工作开展情况对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跟踪管理,并作为日常工作评价和支付服务费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由驻矿安监员、市工信局和煤矿“五职矿长”对专家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详见《专家组工作开展情况考核评分表》)。平均分在90分(含90)以上的,考评结果为“优秀”,平均分为80-90分(含80)的,考评结果为“良好”平均分为 70-80分(含70)的,考评结果为“合格”,平均分为 70分以下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局根据评分结果支付服务费用。考评结果为为“优秀”的,按照签订合同总金额的100%支付,考评结果为为“良好”的,按照签订合同总金额的90%支付,考评结果为为“合格”的,按照签订合同总金额的80%支付,考评结果为为“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第六章 合作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试用通过以后,市工信局和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服务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避免出现劳资纠纷。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的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前3个月,市工信局重新进行采购,根据采购结果选择服务机构。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对专家组提出的隐患问题,煤矿要严格整改落实,监管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已整改落实的:监管部门可不予处罚,对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以双方协议签订的项目价格为标准(详见《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费用清单》),按照专家组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和约定的支付方式结合考评情况结算服务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机制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机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费用清单

2.专家组工作开展情况考核评分表


来源: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创文章,作者: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1160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