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 |
var wzly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文件有效性 | 否 |
| 文号 | 修烟法〔2020〕1号 | 发布机构 |
var wzly = ‘修文县烟草专卖局’; |
| 内容概述 |
var nrgs =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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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箐烟叶工作中心站各管理片区、卷烟区域营销部、配送服务站、稽查大队、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划,结合修文县实际,修文县局制定《贵州省修文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2020年8月11日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修文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8月13日
贵州省修文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划,结合修文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分类施策、服务社会、总体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贵州省修文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七条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内零售点布局按本规划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划的除外。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八条 结合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居民居住特点、行政区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繁华区域、一般区域、偏远区域、特定区域四种类型。结合不同区域实际情况,综合采用距离限制模式、总量控制模式、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进行布局,如区域零售点设置已饱和,按照退一进一原则进行办理,不得超过区域零售点数量设置上限。
第九条 区域单元规划标准。
(一)繁华区域零售点规划:繁华区域是指县城、乡镇较热闹、商圈较集中的街道,该区域所申请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米。
(二)一般区域零售点规划:一般区域指县城、乡镇商圈较疏散的街道和村寨,该区域所申请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三)偏远区域零售点规划:偏远区域主要是各乡镇较偏远的村寨来划分,该区域所申请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
(四)特定区域零售点规划:
1.每一个纯生产厂区设置1个零售点。(厂内无居住区,如厂内有居住区的按照住宅小区模式核定)
2.每一个驾校、车站、高铁站内各设置1个零售点。
3.每一个旅游景区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4.住宅小区:按照实际居住户数采用总量控制和距离限制模式,总量设置为5个零售点,以实际入住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为50米以上。
5.综合批发市场:采用总量控制和距离限制模式, 总量设置为10个零售点,以每200个摊位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为100米以上。
6.农贸市场:采用为总量控制和距离限制模式,总量设置为10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7.扎佐农产品物流园:采用总量控制和距离限制模式,总量设置为10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为50米以上,对水产品、水果、冷冻食品、蔬菜、肉禽类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类型、区域不予办理。
8.偏远区域周边500米以内无零售点且人口住户集中地(集中居住20户)的,有独立经营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
9.预留规划: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对新建街道等区域默认设定类型为一般区域,根据该区域经济状况和人口规模适时调整区域单元规划标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一般性的间距、数量等条件限制。
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但不受数量条件限制。
(一)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间距不得小于对应区域间距规定的50%;
2.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间距不得小于对应区域间距规定的50%;
3.其他因政策变化,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并迁址经营的情形,间距不得小于对应区域间距规定的50%。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可以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但间距不得小于对应区域间距规定的20%。
(三)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本人经营的,可以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但间距不得小于对应区域间距规定的20%:
1.残疾人(持凭残疾证原件);
2.军烈属(持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
4.低保户(持低保证);
5.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四)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划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包括农药、化肥、医药废物、含重金属废物、液化气供应、油漆类涂料、工业胶水、有机溶剂、感光材料等。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在商用楼宇或住宅楼非一楼临街门面的经营场所(娱乐场所除外)
(六)申请人提出申办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现场勘验尚不具备商品展卖功能的。
(七)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八)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清洁、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母婴用品、网吧、丧葬用品、渔具、棋牌麻将、鲜花礼仪等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的界定参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五条 本规划的第十条中所指的距离是指使用标准测量工具,以经营场所之间规范通行距离最短的营业通道口(含对外经营窗口)中心位置为起点、终点,测量两点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日颁布的《贵州省修文县烟草专卖局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修烟专〔2017〕1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划,由贵州省修文县烟草专卖局证件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在“不少于”、“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贵州省修文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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