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当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95524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25
  • 文  号:
  • 乌府办〔2025〕6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当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相关部门: 

《乌当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8月21日

乌当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 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 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 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贵 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 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黔粮联〔2021〕68号)、《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筑 府办发〔2022〕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 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乌当区人民政府储备 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 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 粮。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 未经乌当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 级储备粮。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粮食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 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区级储备粮应以稻谷、小麦等口 粮品种为主。同时,可结合饲料加工产业发展,适当增加玉米储 备。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第六条 区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拟定区级储备 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第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 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 并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区 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对 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担区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 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 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 损毁区级储备粮;对区级储备粮购销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均 有权向粮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区粮食主管部门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 商业粮食储备。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二条 区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市粮食和 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规模计划,制定区级储备粮规模计 划,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 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作为贵阳市主城区应建立3天以上市 场供应量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原粮质 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等(含)以上标准,成品粮大米质量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含)以上标准,成品粮面粉质量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粉(含)以上标准,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质 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含)以上标准。卫生指标符合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采取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 方式,形成管理科学、布局合理、高效灵活、调控有力、节省费 用的管理机制,确保区级储备粮结构合理、质量完好、数量真实、 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信、财务、经营管理状况 良好,企业法人等无不良征信记录; 

(二)具有与储备粮规模数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库容量,仓房 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 食仓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满足需要的消防、防汛、防盗等 安全设施设备;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 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条件; 

(四)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 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支持控温储藏, 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的可优先考虑; 

(五)具有相应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技术管理人员, 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储备粮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 检测仪器设备和检化验室;具有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 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 环流熏蒸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技术; 

(六)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 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

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企业法人代 表负责制。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区级储备 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账,并建立储备粮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 轮空期,严禁互相调换。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储备粮管理 规定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 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 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 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区级储 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区粮 食主管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立即处理并报告区粮食主 管部门、区应急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区级储备粮或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区级储备粮仓 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 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 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提升智能化仓储管理能力,采 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加强区 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 科技创新和使用,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 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区级储备粮安全 保障能力。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食入库质量安全逐 车(车皮)检验制度,严把粮食入库质量关。区级储备粮入库满 仓质量验收检验,由区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 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 格方可通过验收转作区级储备粮。

 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要严格执行库存粮食定期抽 检制度,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每季 度开展逐货位抽检至少1次,检验结果报区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区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储备粮销售出库前由粮食主管部 门或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 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为 6 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食品安 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按货位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从入库经储存到出库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 案保存期从粮食出库完毕日算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库存粮食粮情检查制度 和粮情分析例会制度,认真开展粮情经常性检查和定期分析总结, 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问题隐患时,应当及 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 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区粮食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向区粮食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农 业发展银行按规定编制并及时报送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及统计报 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食的监管。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在正常条件下,原则上实行均衡轮 换制度,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 一定比例进行轮换。原则上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3年轮 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 粮每年轮换一次。承储企业必须在上年末依据粮食的储存品质状 况,结合储存年限的规定提出年度轮换方案报区粮食主管部门, 区粮食主管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农业 发展银行下达当年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相关要求,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轮换销售出库、采购补库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在区级储备 粮轮换过程中,原则上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同仓位兑换方式进 行,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4个月内未能组 织粮食入库,承储企业须报经区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最多可延长2个月。

 在轮空期间储备粮的保管费及贷款利息等各项费用按规定 的标准照常拨付;延长架空期只拨付贷款利息,不再拨付保管费 用补贴。未经批准的超架空期按照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 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区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 准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区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应急调控需要,适时提出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区级储备粮动用后,应急状况解除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 足动用的储备粮库存。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区粮 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承储企业和其他部门机构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 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动用通知(命令)或者擅自改 变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 金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每年将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轮换 差价补贴及贷款利息列入财政预算,由区级财政承担。

 区级储备粮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贷款利息承储企业按实 际占用贷款额度的实时利率申请,由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到承储 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利息专户。贷款利息拨付时间按照农 业发展银行规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完成拨付。

 区级储备粮保管费按照核定的储备规模进行补贴,补贴标准 为:原粮每年100元/吨,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油)每年 400 元/吨,成品粮每年150元/吨。区级储备粮为新增储备的,保管费从新增入库第一车到库时间算起,精确到天。区级储备粮 保管费按季度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之前由区财政局拨付到 区承储企业。 

区级储备粮(含原粮和散装食用油)轮换价差补贴按照相应 货位储备粮贷款成本与轮换销售竞拍合同价格形成的价差,由区 财政局审核并据实拨补。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油)实行动态轮 换储备的,轮换价差补贴每年按储备规模数的三分之一进行补贴, 标准为700元/吨。

 在市场粮价大幅上涨或下跌等特殊情况下,若定额包干补贴 不足以弥补差价亏损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提高轮 换价差补贴标准或者对轮换亏损进行据实补贴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和储备粮轮换盈余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区级储 备粮收购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区级新增或轮换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由区财 政部门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以公开招标、竞价采购 粮食合同价格为依据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

 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 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区级 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产生的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按照《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经区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拨付。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轮出粮食后,应及时将销售款归还农 业发展银行入库成本贷款。粮食轮换销售出库回笼资金与入库成 本贷款差额,由承储企业报区财政从当年轮换价差预算中安排拨 付还贷。 

第三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储存损耗、地 震、暴风雨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申 请,经区粮食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产生 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区级财政,产生的价差亏损 和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据实补贴。 

第三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贷款、价差补贴和保管费实行 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资金拨付由区承储企业报区粮食主管部门 预审后交区财政局审核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 截留、挪用。充分发挥好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粮食风险基 金优先用于轮换价差亏损等费用补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 监管部门在依法实施各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 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 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 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区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 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区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储备粮统一信息监 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 区级储备粮计划执行、库存管理、轮换销售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规范 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区级储备粮 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区粮食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贵州省地方储备粮 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1日起施行,2022年4月7日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的《乌当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乌 府通字〔202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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