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95110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6-23
- 文 号:
- 乌府通字〔2025〕30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乌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6002贵阳环城高速公路扩容工程(乌当段)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相关工作部门:
《G6002贵阳环城高速公路扩容工程(乌当段)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乌当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日
G6002贵阳环城高速公路扩容工程(乌当段)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G6002贵阳环城高速公路扩容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起于清镇东、朱昌、麦架、沙文北、牛场,止于李资,其中小碧至孟关段和摆门至李资段为新建段。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结合乌当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方案。
二、组织管理
(一)征收主体:乌当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水田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的原则;
(二)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惠利于民的原则;
(五)坚持实事求是、衔接相关政策的原则。
四、土地征收
(一)土地征收范围
G6002贵阳环城高速公路扩容工程项目位于水田镇李资村,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途为G6002贵阳环城高速公路扩容工程用地
(三)土地权属、土地现状和面积
G6002贵阳环城高速公路扩容工程用地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7.9123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6.784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144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1137公顷。对土地权属和现状有争议的,经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认定。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水田镇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水田镇补偿标准如下:耕地补偿标准为68400元/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为27360元/亩;青苗补偿费为:水田1807元/亩、旱地1301元/亩。支付对象为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支付方式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应付征收补偿款项支付至权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五)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按照中共乌当区委办公室、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试行)的通知》(乌委办通字〔2015〕101号)执行;支付方式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应付征收补偿款项支付至权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六)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按照《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24〕11号)、《贵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8〕29号)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水田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八)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阳市乌当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
五、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根据《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等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及其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1.按照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2.若该项目实施之前,乌当区人民政府未公布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由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半数以上)意见选定。协商选定不成,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由选定评估机构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屋征收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安置补偿方式
凡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住宅房屋,根据所在乡(镇)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易地迁建,原则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等非住宅房屋原则采取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原房合法或合法性认定建筑面积,在乌当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房屋区片综合地价(或评估单价)的基础上上浮5%进行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易地迁建。被征收人选择易地迁建的,按照《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自行选择宅基地用地位置,向属地乡(镇)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选择易地迁建后原房屋给予重置成本价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确认为合法建筑,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改变为营业用房的,除按照本方案相关条款进行货币补偿或易地迁建外,再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1.被征收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能出具与房屋地址一致的经营手续,并经村、乡(镇)证明存在长期(一年以上)实际经营行为的,对认定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超过120㎡)按乌当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房屋区片综合地价(或评估单价)的2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2.被征收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但不能出具经营手续的,经村、乡(镇)证明存在长期(一年以上)实际经营行为的,对认定的实际经营部分(原则上不超过120㎡)按乌当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房屋区片综合地价(或评估单价)的1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经营手续的;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由村、乡(镇)出具事实经营证明;
(3)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2.房屋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经营性损失补偿。如因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支撑评估的,经村、乡(镇)证明存在实际经营行为且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补偿标准;
(3)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或月均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计发6个月;
(4)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但又存在事实用工(含经营者本人)行为的(需提供劳动用工合同、劳动用工身份证、劳动用工清册、工资发放清册、支付凭证等),据实核定用工人员,按照贵阳市现行最低社会保障工资标准计算劳动用工失业补助,计发6个月;
(六)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1.房屋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商业、办公等)按照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补偿费;易地迁建的计发两次搬迁补偿费。如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2.易地迁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易地迁建产生过渡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计算,计发12个月。如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
3.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3个月,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商业、办公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发。如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贵阳市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八)凡被征收房屋涉及租赁使用关系的,由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未及时解除租赁关系的,视为未履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九)附属设施及装修与室内设施补偿
1.附属设施补偿
(1)砖围墙:180—250元/m³;
(2)水泥地坪、硬化道路:80—120元/㎡;
(3)砖混厕所:450—600元/㎡;
(4)砖木棚房(层高2.2米以上):480元/㎡;
(5)水沟:150—200元/m³;
(6)简易棚:120—280元/㎡;
(7)花池:110—180元/m³;
(8)铁皮大棚:200元/㎡(四周围砖砌或玻璃封闭300元/㎡);
(9)门头:90—150元/㎡;
(10)砖混畜圈:300—450元/㎡,规模畜圈(100㎡以上):600—700元/㎡;
(11)空置混凝土地基:300-350元/m³;
(12)混凝土电杆:9米杆1200元/根、12米杆1400元/根、15米杆1600元/根。
2.室内设施
(1)电话:每门300元;
(2)数字电视费:每户360元;
(3)独立电表:每户629元;
(4)独立水表:每户1000元;
(5)水电分表:每块50元;
(6)动力电迁移费:每户3500元;
(7)电脑宽带迁移费:每户200元;
(8)空调迁移费:柜机400元/台、挂机200元/台;
(9)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200元/台(如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太阳能热水器所有权,按照2500元/台进行补偿);
(10)电热水器迁移费:200元/台;
(11)卫星接收器迁移费:150元/台;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根据下列方式任选一种计算:
(1)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此项不含非住宅房屋)合法或认定建筑面积给予如下装饰装修补偿(须附测绘照片):
① 一次性给予室内普通装饰装修设施包干补偿费:300元/㎡-400元/㎡(含地砖、瓷粉、地脚线等);
② 一次性给予室内精装饰装修设施包干补偿费:400元/㎡-500元/㎡(含普通装修应有装修,另装有吊顶、暗线、木墙裙、包门带套等)。
(2)按照被征收房屋(含非住宅房屋)合法或合法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如下装饰装修补偿(须附测绘照片)
① 木质隔断(无砖,按一面计算):150—250元/㎡;
② 墙纸:10—30元/㎡;
③ 木墙裙:60—80元/㎡;
④ 保丽板装修:30—60元/㎡;
⑤ 桑拿板装修:50—80元/㎡;
⑥ 电视幕墙:70—100元/㎡;
⑦ 室内墙砖:30—60元/㎡;
⑧ 木质吊顶:80—150元/㎡;
⑨ 石膏板吊顶:60—80元/㎡;
⑩ 铝扣板吊顶:80—100元/㎡;
⑪ 石膏线条:5—10元/m;
⑫ 塑料扣板:40—70元/㎡;
⑬ 普通地砖(800×800):40—80元/㎡;
⑭ 大理石:120—150元/㎡;
⑮ 花岗石:100—180元/㎡;
⑯ 竹、实木地板:120—180元/㎡;
⑰ 强化、复合木地板:80—100元/㎡;
⑱ 铁艺玻璃(厚度在5mm以上):80—160元/㎡;
⑲ 铝合金卷帘门:100—150元/㎡;
⑳ 铝合金装饰隔断:100—180元/㎡;
21 不锈钢防盗门:150—400元/㎡;
22 钢管铁门:100—200元/㎡;
23 防盗门:600—1000元/道;
24 实木门:400—600元/道;
25 窗套:50—100元/个;
26 门套:120—200元/个;
27 木质地脚线:15—20元/m;
28 瓷砖地脚线:10—15元/m;
29 包门带套:200—300元/道;
30 不锈钢护栏:100—120元/㎡;
31 不锈钢扶手:100—150元/㎡;
32 铁艺护栏:80—150元/㎡;
33 不能迁移的衣柜、储物柜、吊柜:300—400元/㎡;
34 不能迁移的机压复合板衣柜、贮物柜、吊柜:150—200元/㎡;
35 整体橱柜:350—850元/m;
36 台式面盆:200—300元/套;
37 浴缸:600—900元/套;
38 坐便器:200—600元/个;
39 蹲便器:80—100元/个;
40 洗手盆、陶瓷拖把缸、洗涤缸:100元/个;
41 整体浴室:1000—2000元/套;
42 遮阳、雨棚:60—100元/㎡;
43 生产灶台:120—180元/m3;
44 水磨石地砖:15—30元/㎡;
45 陶瓷柱:10—25元/棵;
46 瓷粉加乳胶漆:10—15元/㎡;
47 照明线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以下(含200㎡):2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500㎡(含500㎡):2500元/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0㎡以上:3000元/户。
以上各种装修及设施按现行市场结合成新率折旧补偿。
本条款补偿费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补助及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易地迁建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含非住宅房屋)合法或合法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300元/㎡补助。
2.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签约和搬迁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补助
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木结构:每平方米400元
其他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3.对无证自建房,被征收人超过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未达成协议的,按照房屋的实测面积给予建安成本补助,不给予其他补助和奖励。
建安成本的补助标准为:
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木结构:每平方米400元
其他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4.被征收人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① 签约奖励每户20000元。
② 搬迁交房奖励每户20000元。
③ 装修奖励费
被征收人未进行装修或未选择装修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或认定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其他主体房屋给予200元/㎡奖励。已选择对装修进行补偿的,不享受此条奖励。
5.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奖励
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木结构:每平方米400元
其他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六、申请执行
(一)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不按约定交地或交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催告履行,催告期满仍不履行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由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协议约定取消相关补助和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交地、不交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证件等,骗取征收补偿款或安置的,由相关部门追回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阻碍征收实施单位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项目补偿方案未列入的事项,原则上按照行业部门相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并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24〕11号).pdf
2.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pdf
3.
《乌当区关于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试行)》(乌委办通字〔2015〕101号).pdf
4.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8〕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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