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当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82720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3-11
  • 文  号:
  • 乌府办〔2025〕2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当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

《乌当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已经第十八区政府8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7



乌当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区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规范区政府“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乌当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区委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规范政府决策权力行使,提高决策水平、质量和执行力,防范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运用科学决策方法,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

(二)民主决策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基本程序,拓宽公众参与决策渠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实现政府决策民主化。

(三)依法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制度规定,做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实现政府决策法治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省、市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委重要工作安排。

(二)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政府系统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各级巡视、巡察、审计等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

(四)上报省、市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审议的重要文件、请示报告等。

(五)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调整等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

(六)制定或者修改有关重大改革、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七)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八)区委、区政府联合发布的重要文件,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

(九)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医疗、教育、生态、水务、乡村振兴等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

(十)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古迹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十一)制定出台规范城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政策文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计划与实施,调整城市、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其他有关住房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

(十二)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十三)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主业核定、发展战略规划;国有企业产(股)权置换、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无偿划转;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及收益收支管理等。

(十四)区政府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十五)行政区划变更调整方案。

(十六)行政事业单位转让评估价值200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转让对外投资股权使国家失去控股地位的。

(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要财权事权划分事项。

(十八)以区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大型赛事等重大活动。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方案。

(二)依照法律规定需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事事项,其他需由区政府提名、任免、处分等人事事项。

各类先进的评选及上报上级有关奖惩事项、本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明确的以非经营性为主的项目。其中,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以区政府作为招商引资主体签约的用地项目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使用标准厂房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额度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概算调整。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50万元以上(不含50元)未纳入预算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报告的资金安排,拨付资金时不再集体研究

(二)中央和省、市级重大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除指定项目外)需要再分配的。

(三)行政事业单位单次资产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四)区财政安排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资金的支出超50元的。

(五)动用本级预算预备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事项的形成

第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和研究论证主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区长、副区长提出的决策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其他区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决策建议,提出单位需要牵头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三)研究论证工作由多个单位承担的,区政府应当确定一个牵头单位。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

(一)应对确定的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实施决策咨询。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对涉及重大决策的事项,应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事项,应开展公平性竞争审查;对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事项,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要时应当征求“两代表一委员”和相关利益群体、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普通公众代表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群体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决策承办单位充分研究论证并形成请示文件后,原则上由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从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角度,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按照“谁研究、谁签发”原则下发会议纪要,研究结果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三)区政府专题会议后,决策承办单位要提交决策事项审批单,包含:请示事项、起草说明、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合规性审查、公平性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对应材料。审批单经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以及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签字后,呈报区长决定是否纳入集体决策事项。

第四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的程序和要求:

(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坚持集体决策,除人事管理外,其他事项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严格按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以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应当提交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区政府区长、副区长不得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个人决策,原则上也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除有关党的建设和干部管理事项由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外,其他事项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在区政府全体会议上研究决定。

(三)在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区长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原则同意并修改、再次研究、搁置的决定。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四)区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研究决定的具体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原则上均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五)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没有条件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的,区长或副区长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报告。

(六)区委要求区政府提请或区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区委审议、通报的“三重一大”事项,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区长审核签字后,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区政府自觉接受区人大法律监督、区政协民主监督,法律法规要求或区政府应当提请区人大审议、商请区政协协商的事项,严格按要求执行。

第五章决策落实

第十一条决策请示事项经会议讨论同意的,需要区长签发的呈请区长签发。不同意的,不得实施。原则同意并修改的,由区长签发。搁置的,搁置超1年期限,决策请示事项自动废止。再次研究的,应当择时组织讨论,并作出同意、不同意、原则同意并修改、搁置的决定。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涉及多个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的,会议应当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三条决策作出后,应当无条件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中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建议。区政府应当组织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视情况作出适当调整;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须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调整决策。

第十四条决定决策事项中止执行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区政府班子成员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法的重要内容。区政府办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跟踪督查决策执行情况,形成工作闭环。

    第十六条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经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已研究决定的,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其决策和执行情况应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事项的

“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事实根据,或者提供的事实根据有重大错误或者出入影响正确决策的,或者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

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十八之前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十九本议事规则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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