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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白云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时间
2025-09-18 16:13 -
文号
白府发〔2025〕7号 -
是否有效
是 -
信息名称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白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各直属机构,区管企业:
《贵阳市白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2025 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激活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活力,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是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区国资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外部董事。
(四)核定所出资企业选派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班子成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通过统计、稽核、审计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区国资中心的主要义务: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创新,探索有效的符合本区实际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区国资中心向区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人员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八条 区国资中心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管理人员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区属企业党组织成员、董事会成员(外部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经理层成员的选定,分别按照区委、区政府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
第九条 区国资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及法定程序开展以下事项:
(一)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由区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党组织进行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和总办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提名后,报区国资中心审批,区国资中心按程序上报区委、区政府审议,最终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免。
(二)区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外部董事、财务总监的任免。
企业外部董事、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企业提名,报国资中心批准同意后,区国资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委派制。
(三)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董事长(一名董事)、总经理的任免由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提名,报经区国资中心备案后,由董事会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任免。
(四)区国资中心建立健全对区属国有及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业绩考核制度,以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和党建工作成效考核综合结果为依据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奖惩建议报区政府议定。
第十条 企业用人制度。鼓励企业用市场化方式选聘企业管理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入企业管理层,把谋事业、善经营、有潜力的企业管理人才招引到企业中来。对特殊管理人才可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才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内部机构,定岗定员。有关招聘事宜按照区国资中心有关规定,由企业党组织相关会议、董事会、总办会进行决议。企业年初将《年度用工计划》《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区国资中心审批,区国资中心批复后,企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由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交申请,集团公司根据子公司实际,将区国资中心批复下达的《年度用工计划》分解至子公司,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自主招聘。超出年初用人计划外的招聘,须向区国资中心报批同意。集团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应合理设定员工薪酬总量,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并严格执行年初区国资中心批准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标准。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3-5年中期发展战略、10年以上远景发展战略事项由区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党组织进行前置研究,董事会、总办会审议通过后,由区国资中心审批。企业资产管理、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按规定额度报区国资中心审批或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企业筹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投融资计划(包括发行债券、向银行借款、担保和拆借)及计划之外的重大投融资事项按规定额度报区政府审议。各区属国有企业向区属国有企业以外其他企业提供借款、担保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区国资中心负责指导区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章程的设立和修改等重大事项,依法由股东代表、董事按照区国资中心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区国资中心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章程修正案等重大事项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区国资中心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或任期)考核方案报区考核办审批后,区国资中心予以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区国资中心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上缴资本收益(净利润)预算方案、资产处置(限额内)、一级子公司的设立、一般性资产无偿划转,由区国资中心予以审批。
第二十条 对于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投资社会方参股的企业,参股公司的章程必须报送国资中心进行审批后由出资企业依法发表意见。出资企业须委派财务总监、出纳等相关人员进入参股企业,同时,对参股企业开展全方位的管理,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区国资中心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中心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区国资中心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形态、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区国资中心报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及其他汇总数据。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产有偿转让等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
第六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区属国有企业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科学决策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内控体系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一般投融资、借款等项目收支由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后进行董事会决议,分管财务领导、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财政性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区财政局资金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资金使用时,审批程序实行审查、审核、审批三级审核制。各项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该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财务总监根据财务管理办法对已审查的支付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最后按权限由公司相关领导签审后支付。
第七章 企业党建、安全生产、综治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加强党的建设,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推动企业及时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
第三十条 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企业党组织。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副书记可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中心明确企业对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承担主体责任,强化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加强日常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二)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第三十三条 区国资中心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区国资中心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区国资中心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二)对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国资中心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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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白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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