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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时间
2022-10-09 11:13 -
文号
白府办函〔2022〕52号 -
是否有效
是 -
信息名称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白云区防汛抗旱…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各直属机构,区管企业,白云经开区: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白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白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视察贵州、贵阳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力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贵安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贵阳市白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阳市白云区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市(镇)内涝、汛期滑坡和泥石流、山洪灾害、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水库水电站溃坝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基本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2)坚持党政同责、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4)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管理、科技创新、精准预报、提前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6)坚持社会动员、舆论引导、宣传教育、信息公开、群防群治、主动避灾。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白云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尽其责,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副部长、武警白云中队中队长、区政府办副主任(联系应急工作、水务工作)、区应急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工信局局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白云经开区、区人武部、武警白云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督办督查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市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促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国资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人防办、区大数据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供销社、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供电局、白云水务公司、白云城市运营维护投资有限公司、白云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贵阳蓬莱城乡发展公司、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艳山红镇人民政府、麦架镇人民政府、沙文镇人民政府、都拉乡人民政府、牛场乡人民政府、泉湖街道办事处、大山洞街道办事处、云城街道办事处、龚家寨街道办事处、都拉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防汛抗旱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2)组织制定白云区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
(3)研究解决白云区防汛抗旱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适时会商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形势,督促指导和检查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4)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工情、灾情,统筹指挥各类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汛抗旱工作;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事项。
2.1.2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0851-84616730),区应急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总指挥、副总指挥、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如发生人事变动,由其接任人担任,履行相应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建议;
(2)负责牵头会同成员单位抓好防汛抗旱工作;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区指挥部各工作组
当发生水旱灾害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服务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医疗救护组、秩序维护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发布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由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传达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各种重要情况;及时传递公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项指令和有关信息,强化协调服务工作,保证指挥部与工作组、工作组与工作组之间信息传递高效通畅;负责收集汇总省、市、区有关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现场抢险救援进展、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投入、各级财政投入和灾情等信息。
(2)技术服务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气象局等组成,负责组织现场风险研判并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技术方案;负责收集分析现场汛情险情及发展趋势,根据灾区气象、洪水预测预报对险情发展研判;负责提供现场抢险所需工程设计思路和方案;负责分析研究受灾群众撤离范围;承担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支队七中队、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及时调派应急救援力量、救灾物资、抢险装备器材;负责统筹现场救援力量,合理分配抢险救援任务和划定作业区域;各救援队伍按照现场救援技术方案和指定作业区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主要包括搜救失踪人员、解救被洪水围困群众等;根据需要配合电力、交通、通信、供水等公共设施抢修;负责统计到达救援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数量、名称以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沿河、城镇低洼区域、山洪等可能受威胁群众的转移疏散;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引导到应急避难场所;负责现场伤亡人员的安抚工作;负责及时组织现场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转移安置群众数量、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和发放情况;承担及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等组成,组织协调区级、属地相关医疗机构专家和业务骨干立即赶赴现场;负责协调制定医疗救治方案,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责及时协调区级、属地相关部门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的安全情况;负责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投入的医疗救护资源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负责遇难者遗体DNA比对等;承担及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秩序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市交管白云分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等组成,负责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稳定;隔离事故现场,拉出三道闭合警戒线,划出核心救援区、现场指挥区、外围保障区;属地乡(镇)、街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抗洪抢险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保障交通畅;协调属地乡(镇)、街道对低洼道路、桥梁实施交通管制,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现场;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投入维护现场秩序的力量和工作进展;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市交管白云分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等组成,负责第一时间开设通往抗洪抢险现场的“绿色通道”,协调参加抗洪抢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快速免费行驶;当抢险救援现场出现道路交通中断时,组织做好抢通保通工作,保障“生命线”畅通;负责调集应急队伍、应急物资、人员转移所需的运输车辆;负责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送投入运输车辆数量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区财政局、区商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供电局、白云水务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提供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有关人员的食物、饮用水和设备、车辆用油等;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现场办公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打印纸、话筒、音响、投影仪、应急电源、照明灯具等设备;负责组织提供现场移动厕所、移动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负责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应急供水保障;负责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后勤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新闻宣传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事发地乡(镇)、街道等组成,负责现场各媒体工作者的登记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害险情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灾害险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负责及时掌握各类媒体对水旱灾害处置的反映,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密切关注媒体对有关事件报道,跟踪舆论动态,加强互联网监控,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工作,防止恶意炒作;负责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新闻宣传发布工作进展情况;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区应急专家组
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对接协调省、市、区相关专家,聘请水文、水务、气象、地质、市政、环保及交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参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水旱灾害防御督导指导工作;
(2)制定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第一时间赴现场指导重要水利工程抢险,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分析研判水旱灾害演变趋势,研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为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4)针对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对终止应急响应、后期总结评估、灾害防范措施、恢复生产、灾后重建等提出咨询建议。
2.1.5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水旱灾害后,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现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专人担任。
2.2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 (镇)、街道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街道防指主要职责:
(1)按照上级的命令,负责各自辖区内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开展;
(2)认真落实好防汛抗旱队伍、抢险物资及重点防汛部位的预警预报方案和人员物资转移方案,组织进行汛前安全大检查,并限期除险加固、整改隐患;
(3)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统计上报等工作;
(4)指导各村(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洪任务的企业和管理单位,应根据需要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由法人牵头负责本单位防汛工作。
各行政村 (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要明确防汛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措施。
第三章 预防和监测预报预警
3.1灾害预防
全面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新理念,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贯通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四情”防御。防范化解重特大洪涝干旱灾害风险,坚决守住水旱灾害防御底线。加强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转移路线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管辖范围内水旱灾害防御薄弱环节和隐患排查,及时掌握和发布水旱灾害风险动态信息。
3.2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每年汛前开展防汛安全检查,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洪旱安全风险。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各属地、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的防汛工作实际,采用属地自查、主管部门核查、区防汛指挥部督查的方式进行。重点对水工程、建筑施工项目、铁路、输油气管道、变电站、路桥、尾矿库、井工矿山、水文(位)站、气象站、重大危险源等重要设施,中小河流洪泛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沿江临河城镇、村庄、学校、旅游景区、工矿企业等重要区域,城市(镇)轨道交通、桥涵、隧洞、下沉式立交桥、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管廊等重点部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识别,建立风险隐患清单,逐一评估风险等级,制定防汛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3.3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依托已建成的水文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山洪灾害监测系统、智慧防汛决策系统等水旱灾害防御监测预警系统,区气象局加强与市气象部门联系沟通,及时收集辖区各类风险灾害性天气和雨情;区农业农村局加强与市水务管理部门、市水文水资源局联系沟通,及时收集辖区水情、旱情的监测预报信息;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水库、河道、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内涝等风险监测,对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及时进行研判分析,对重大水旱灾害趋势做出评估,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入汛后,监测预报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保持在岗在位;防汛紧急期,实行24小时滚动监测预报。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 将评估结果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有关单位。
3.3.1雨情水情信息
区气象局负责收集汇总雨情信息,汛期每天8:10时前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转发过去24小时白云区的降水实况和未来24小时降水预报,每天16时前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转发当天白云区降水实况和未来24小时降水预报,每周日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转发更新预报未来1周天气情况。当区气象台预报辖区内可能出现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并可能持续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转发区内天气形势,并及时向公众发布暴雨预警。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水情信息,当水旱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显示或水文气象单位监测到实测降雨量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100毫米时,及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充分利用水旱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同时与市水文水资源局和市水务管理局密切沟通,汛期每天上午8:30时前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全区主要河流水位信息,区管水库水位情况。视雨情水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
3.3.2涝情信息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利用水旱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已有的视频监控系统掌握城区涝情信息;整理收集各街道、企事业单位管辖区内涝情况;对实时涝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3.3旱情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全区主要水库蓄水情况、各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质状况;负责与区气象局和市水文水资源局沟通,收集区内降雨情况;河流水位、流量及土壤墒情;负责收集整理各乡(镇)、街道耕地受旱情况统计表;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干旱信息。
3.3.4山洪灾害信息
利用现有的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相关系统实现对重点山洪沟监测,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村、组及建设项目单位负责山洪灾害的巡查、监测,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加强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部门行业管理职责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3.5工情信息
各水库、重要山塘严格落实三个责任人制度,负责监测库水位、大坝渗漏、闸门开启程度及泄流量、溢流段溢流情况等;已建防洪堤及河道内翻板坝、拦河坝由其村(居)、乡(镇)、街道级河长负责监测,监测的主要要素有堤防完整性、堤基稳定、翻板坝启闭设备运行状况、拦河坝整体稳定,以及洪水过程和出现洪峰时河道水面线情况。依托现有的智慧防汛决策系统,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堤防、翻板坝、拦河坝、水库及山塘等水利工程运行或出险情况进行核实。当水库、山塘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或正常蓄水位);主要河道堤防、翻板坝、拦河坝、各类水库和山塘等出现较大险情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3.6灾情信息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信息和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受灾情况。水旱灾害发生后,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受灾情况;各乡(镇)、街道应及时收集汇总辖区灾情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对于重大灾情,各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灾情核实、应急处置等情况,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3.4预报预警和预防行动
3.4.1预报预警机制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天气形势及时组织应急、水务、水文、气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分析、研判,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发布辖区对应的预警信息。
3.4.2预警的分类
- 暴雨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时,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2)江河湖库洪水预警:①当区内主要河流、水库出现水位上涨时,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主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发展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务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②当区内主要河流发生一般洪水并预报洪水将继续加大,或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时,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主管部门要跟踪分析江河湖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③当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主管部门发出山洪灾害预警时,或者水库、堤防、堰塞湖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次生灾害时,发出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加强观测,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发布预报警报。每个乡(镇)、街道、村(居)、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制。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
(4)干旱灾害预警: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预报,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对江河、水库蓄水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需水的影响趋势进行预测,适时发布干旱预警。
3.5预防行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资源整合和数据共享发布的预警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覆盖面。
3.5.1预警管理
(1)发布权限。区气象局负责收集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信息,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与贵阳市水文局、市水务局沟通和市气象局沟通,负责收集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信息和水文干旱预警信息、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气象干旱预警信息,根据水文干旱预警信息和气象干旱预警信息提出农业干旱预警建议,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预警发布方式和对象。广电、融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会同三大运营商联合向灾害发生区域的终端设备发布警示短信。
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定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3.5.2预防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职责任务的部门、企业在收到发布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积极采取预防行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组织“测、防、抗、救”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召开会商会议,及时跟踪研判根据天气和灾害对观山湖区影响情况。根据研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注天气和灾害发展态势,视情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防御措施。
(3)根据会商研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向相关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部门发布防御通知(工作提示)。相关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4)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5)有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6)新闻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3.5.3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
3.5.4预警解除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缓解或解除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会商研判,及时解除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点相关责任部门、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灾害发生,同时请求临近救援队伍参与救援,提供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并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文件、短信、微信、QQ等方式立即通知与事发地毗邻的有可能受到灾害影响和危害的单位,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做好人员撤离转移准备、灾害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2信息报告
4.2.1报送方式
信息报告方式分为快报和书面报告。
4.2.2报送程序和时限
汛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资源共享原则。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对一般水旱灾情,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50分钟内书面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发生较大水旱灾情时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35分钟内书面向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发生特大、重大水旱灾情时必须在事发后10分钟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20分钟内书面向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事发10分钟内以快报至贵州省、贵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汛情、险情、旱情、灾情报告内容要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并说明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所有的书面报告材料必须履行签批手续并加盖公章。
4.2.3报告内容和要求
(1)快报
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快报内容应包含旱情灾情发生具体地点、性质、发生时间,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2)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旱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生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旱情灾情当前状态以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3)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终报。
4.3应急响应分级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共四级。
4.4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根据暴雨预报、洪水预报和工程险情等级,统筹考虑水旱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防御能力,综合会商研判成果,区防指办公室将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长(区防指总指挥)签发,Ⅱ级应急响应由分管应急的常务副区长(区防指副总指挥)签发,Ⅲ级应急响应由主持区防指日常工作的副总指挥签发,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局局长(区防指副指挥长、区防指办公室主任)签发。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需要适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并应与省、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
4.5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5.1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出暴雨黄色预警;或预报未来24小时我区所在区域降雨量达到50-99毫米,且局地100毫米(含100毫米)以上;或发出干旱橙色预警;
②区内主要河流发生5~1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
③山塘出现较严重险情,威胁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
④干旱夏季降水较常年少2~4成;春秋季降水较常年偏少3~5成;冬季降水较常年偏少3~4成,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达20天;
⑤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生命受威胁群众50人以上;
⑥其他特别情况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4.5.2防汛抗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防汛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出暴雨橙色预警;或预报未来24小时我区所在区域降雨量达到100-149毫米,且局地150毫米(含150毫米)以上,城市交通不便;或发出干旱红色预警;
②区内主要河流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
③山塘出现严重险情,面临溃坝风险;小(2)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严重危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
④夏季降水较常年少4~6成;春秋季降水较常年偏少5~7成;冬季降水较常年偏少4~5成,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0天以上、40天以下;
⑤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生命受威胁群众100人以上;
⑥其他特别情况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4.5.3防汛抗旱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防汛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出暴雨红色预警;或预报未来24小时我区所在区域降雨量达到150-199毫米,且局地200毫米(含200毫米)以上;或城市交通受到严重影响;
②区内主要河流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
③小(1)型水库出现险情,小(2)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严重危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
④发生山塘垮坝事件且造成人员伤亡;
⑤夏季降水较常年少6~8成;春秋季降水较常年偏少7~8成;冬季降水较常年偏少5~6成。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40天以上、60天以下;
⑥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生命受威胁群众1000人以上;
⑦其他特别情况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4.5.4防汛抗旱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防汛抗旱I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出暴雨红色预警且预报未来24小时我区所在区域降雨量达到200-249毫米,且局地250毫米(含250毫米)以上;或城市交通受到严重影响;
②区内主要河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
③小(1)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严重危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
④小(2)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事件;
⑤夏季降水较常年少8成以上;春秋季降水较常年偏少8成以上;冬季降水较常年偏少6成以上,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60天以上;
⑥因灾死亡20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生命受威胁群众2000人以上;
⑦其他特别情况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4.6应急响应要求
4.6.1防汛抗旱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措施
(1)如需启动防汛抗旱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区政府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指挥领导下,按照上级要求发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2)根据会商成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支持,进一步调派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水情、雨情等发展变化,及时做好本行业领域相关工作情况上报。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发展动态,及时传达国务院、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部署;做好资料收发工作。
(5)启动防汛抗旱I级应急响应时,区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每2小时报告1次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水工程重大险情随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4时、18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省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按时向上级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随时报告。
(6)启动防汛抗旱Ⅱ级应急响应时,区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每3小时报告1次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视水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6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省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按时向上级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随时报告。
(7)启动防汛抗旱Ⅲ级应急响应时,区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每6小时报告1次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视水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每日7时、16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省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按时向上级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随时报告。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督促本行业相关单位(企业)积极落实灾害防御措施,统计、核查行业受灾和损失情况。
(9)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应适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新闻媒体等向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及时发布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旱突发事件预报预警、防御指引、应急响应、受灾情况等信息。
4.6.2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工作措施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接到各成员单位的水旱灾害信息后,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或企业落实人员转移、抢险救援等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减轻灾害损失。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按程序下达启动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工作信息;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商会议,包括防汛抗灾形势会商、险情处置会商和灾情应对会商等不同专题 ,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与属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动配合,共同抢险抗灾。
(3)根据会商成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处理抢险救援技术问题。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发展动态,及时传达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部署;做好资料收发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项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措施。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报请市级防指向我区进一步调派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6)启动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时,区气象局每日7时、18时报告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每日7时、18时报告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乡(镇)、街道防指每日7时、18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新闻媒体等向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及时发布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旱突发事件预报预警、防御指引、应急响应、受灾情况等信息。
4.7不同类型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7.1河流洪水
当主要河流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应按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安排专人巡堤,严密布防。必要时上报,同时动用抢救救援队伍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流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做好物资储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适时调度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抽水设备抢排,拆除严重阻水建筑,临时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4.7.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山塘)溃坝前期征兆时,河道或水库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排除、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河道堤防决口和水库溃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所在乡(镇)、街道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4.7.3暴雨内涝
一旦发生管辖区内暴雨内涝的紧急事件,指挥部及时组织抢险队迅速到场,采取应急措施,封闭保护现场,警戒受影响范围,由区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动设备、器具和救援人员展开抢险行动,采用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保护重要物资,疏导群众。若事态严重,向有关专业抢险部门申请救援(如公安、消防、防疫、医疗等)。
严禁盲目冒险、无章指挥,防止事故扩大。在处置应急工作结束后,组织力量迅速恢复生产、恢复社会秩序,尽可能减少市政设施损坏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总结处置工作。
4.7.4山洪、地质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区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等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发出山洪灾害预警后,各乡(镇)、街道、村(居)应加强现场巡查监测,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山洪灾害发展趋势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会商,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员会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如伴随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等次生灾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7.5干旱灾害
(1)轻度干旱
①做好干旱地区计划用水准备;
②在确保农村人畜饮水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抗旱水源及临时设施,准备抢灌受旱农田。
(2)中度干旱
优先保障城乡生活、工业生产用水,尽量保证农业生产和生态不遭受大的影响。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并加强用水管理、准备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2.准备应急打井设备和临时抽水泵站;
3.抗旱服务组织准备应急送水车和机动灌溉设备;
4.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重、特大干旱
优先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尽力保证农业生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①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②应急打井,设置临时抽水泵站,使用再生水;
③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④组织向干旱区调用机动灌溉设备应急灌溉、动用送水车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⑤降低供水定额供水;
⑥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8应急响应级别转变或终止
4.8.1应急响应级别转变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形势发展,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2)原应急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对外发布。
4.8.2应急响应终止
当大范围降雨趋停,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辖区河流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且抢险救援工作基本完成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属地防指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并结合辖区灾情发展趋势结束本辖区的应急响应,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9指挥与协同
(1)当发生水旱灾害时,根据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文件或短信、电话方式立即通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工作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主要部门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值守,集中办公。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调度,由区应急管理局协调调拨物资到现场。
4.10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当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启动防汛抗旱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到达现场的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部设在灾害影响重灾区,内部架构和职责分工可参照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小组。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及时向国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前线的各种重要情况;协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善后处理、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
4.11应急会商
建立防汛抗旱应急会商机制,组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家开展应急会商工作,及时做好应急救援、社会舆情等分析研判,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4.12应急扩大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依法征用本地区企业(个人)等社会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超过本区处置能力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上级申请支援,必要时通过上级有关部门调集当地驻军和武警参加救援工作。
4.13区域合作
加强跨区域的防汛抗旱交流合作,不断完善与毗邻区观山湖区、乌当区、修文县等区(县、市)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为应对跨区域性水旱灾害时间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形成协同应对水旱灾的合力。
4.14抢险救援结束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及早救援、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稳妥处置原则。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确保受灾人民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所,避免发生非正常人员死亡事件。必要时,可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5.2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按轻、重、缓急情况,急人民所急,优先安排对人们生活影响较大和严重影响生产的设施。针对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分部门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清点仓库,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防洪排涝工程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广播电视、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5.3调查处理
一般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区防指配合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收集整理所有应急记录、方案、文件、材料,对水旱灾害开展全面调查,查明灾害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灾害整改防范的措施和相关处理建议,形成调查处理报告,6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备案。
5.4救灾救助
灾害发生后,救灾救济工作由区政府具体实施。区属相关部门应积极调度属地防指及时收集统计灾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救灾救济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紧急救灾和重建的款项筹集,落实资金问题。区发展局、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协调相关部门对受灾群众倒塌房屋进行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区生态环境分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发生状况,做好相应的救助工作。
5.5保险与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5.6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民政局、红十字会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民政局要按照《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7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大水旱灾害引起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1)专家队伍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水旱灾害救助应急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应急工作开展时,应及时对接协调省、市、属地相关专家,参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保持与专家的及时沟通,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2)防汛抢险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包括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3)各单位落实抢险突击队
①武警白云中队(应急班)负责10人的抢险突击队;
②区人武部负责120人的抢险突击队;
③区消防大队负责落实20人的抢险突击队;
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20人的抢险突击队;
⑤区综执局负责落实20人的抢险突击队;
⑥各乡(镇)、街道各负责落实30人的抢险突击队。
(4)落实紧急疏散救援突击队
区公安分局负责落实20人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员组成紧急疏散救援突击队,对受困、遇险的人民群众实施紧急救援、对实施紧急疏散区域的人员、物资进行疏散、清理指挥部加强防汛抢险机动队建设,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抗洪抢险需要;重点防洪区域要要组建相应应急抢险专业队伍。
(5)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上级抗旱指挥机构调度,为受旱地区提供机动抗旱设备,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为饮水困难地区应急送水,为农民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物资保障
指挥部根据国家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有关规定,在全区重点地区规划、建设区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库,并按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及标准进行储备。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并按计划购置储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调拨配送工作,确保水旱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的需要,区财政局做好区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经费保障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要定期会同相关部门检查,保障所需物资处于完善的应急状态。应急物资、装备不能满足应急救援处置需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须向有关部门紧急征用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顺利有效进行。区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区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请防汛抢险物资的援助。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6.3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将防汛抗旱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并及时安排下达防汛抗旱经费,按照中央自然灾害(防汛抗旱)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用于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由区大数据局协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白云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白云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白云区分公司协同做好防汛通信应急器材的准备,对有线、无线通信网络和现有通信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地下管网等材料的准备,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做好防汛抗旱热线电话的畅通工作。遇突发事件,各通信运营部门提供防洪抢险通信保障,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防洪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落实高音喇叭、宣传车等相关宣传设施,以保障各种信息向市民群众的宣传发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中国移动、电信、联通白云区分公司短信平台;白云区人民政府官网和公众号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5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公安交通管理分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和安全。
6.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饮用水消毒、环境消毒、除“四害”工作,以及洪灾后防治各种常见疾病、传染病等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指导灾区开展防疫消毒、伤病员救治等工作。
6.7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组织制定抗洪抢险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并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
6.8人员防护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水旱灾害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社会动员保障
汛期或旱季,区人民政府加强防汛抗旱洪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形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在防汛抗洪的关键时期,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10技术保障
建设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为中心的镇、街道两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赶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天气监测、 预报、信息传输、分析处理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 提高干旱、 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第七章 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情况等的变化予以适时的修订,如辖区内新增新的风险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等;本预案经白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并报贵阳贵安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村(居)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方案),并应注意与本预案的衔接和一致性。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基层、部门服从专项,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1)本预案纳入《贵阳市白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属于专项应急预案。由白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经白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发布,报贵阳贵安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由白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编制,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3)基层组织和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等组织编制,经基层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以本单位名义印发实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3)白云辖区内重大水利工程项目防汛应急预案。由水利工程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共同编制,在工程施工之前报白云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总部备案,并抄送白云区应急管理部门。
(6)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汛期保护应急预案。由重要目标物业主单位组织编制,以保护基础设施工程不受各类洪水损害。报白云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备案,并抄送白云区应急管理部门。
(7)重要地下空间防汛应急预案(应急手册)。由重要地下空间业主单位组织编制,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印发,报白云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白云区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7.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教育
由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充分利用应急小喇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防汛抗旱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2.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培训,将本预案培训纳入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举办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培训要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成效。
驻地部队及民兵预备役要加强防汛抗旱抢险培训,指挥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与协作。
3.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按照各自业务特长和现实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区防汛指每年组织举行一次多部门联合专业演练,演练内容主要针对水旱灾害常发生的险情和常用的查险、抢险的方法进行。
7.4责任追究与奖励
1.奖励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 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白云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上报申请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抗洪救灾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不按本预案规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实施洪水灾害应急处置的。
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拒不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指挥的,违抗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④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资金的。
⑤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⑥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和玩忽职守的。
⑦对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⑧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众播发气象部门的预警录像、录音或文字信息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⑨参加营运的车辆、船只在防灾救灾期间不服从调度参加抢险救灾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1.应急预案:指针对城市防洪抗旱这个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说明政府应急管理指挥体系、管理原则和责任以及处置过程,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阶段的处理程序,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来做的应急反应。
2.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50~99.9mm,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雨量30~69.9mm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70~120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100~199.9mm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大于120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大于等于200mm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3.轻度干旱:干旱夏季降水较常年少2~4成;春秋季降水较常年偏少3~5成;冬季降水较常年偏少3~4成,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达20天。
4.中度干旱:夏季降水较常年少4~6成;春秋季降水较常年偏少5~7成;冬季降水较常年偏少4~5成,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0天以上、40天以下。
5.重大干旱:夏季降水较常年少6~8成;春秋季降水较常年偏少7~8成;冬季降水较常年偏少5~6成。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40天以上、60天以下。
6.特大干旱:夏季降水较常年少8成以上;春秋季降水较常年偏少8成以上;冬季降水较常年偏少6成以上,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60天以上。
7.预警:指根据监测到的防洪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向公众提前发布相应的警报,并提出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公告。
8.应急处置:指对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以降低损失、影响的处理措施。
9.监测:指通过设备和各种方式、方法观测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评估预测的过程。
10.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11.应急状态:指为应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在某个地区或者全区范围内,政府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在一段时间内依据非常态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采取的有关措施所呈现的状态。
12.先期处理:指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属地政府在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
13.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当涉及重大人员伤亡(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城市被淹(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城市交通、通信、电力受损30%以上);大量群众被洪水围困(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城市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严重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城市居民或城区范围半数以上、预计持续3天以上)等情况的为重大突发灾情。
14.洪水预报:根据洪水形成和运动的规律,利用过去和实时水文气象资料,对未来一定时段的洪水发展情况的预测。
15.洪水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上、空间上重新调节河流、水库的洪水流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16.水库设计水位: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17.水库校核水位: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18.警戒水位:指堤防临水到一定深度,有可能出现险情、要加以警惕戒备的水位,是根据堤防质量、保护重点以及历年险情分析制定的。
19.保证水位:根据防洪标准设计的堤防设计洪水位,或历史上防御过的最高洪水位。
20.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21.城市内涝: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内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白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预案在实施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将适时增补和修改。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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