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2019年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行动方案的通知

  • 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时间
    2019-05-20 11:45
  • 文号
    白府办函〔2019〕17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2019年畜禽养殖污…
  • 信息名称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2019年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直属机构,区管企业:

《白云区2019年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云区2019年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行动方案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决策部署,进一步抓好我区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防治,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抓好长江流域贵州境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黔农函〔2018〕12号)、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排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9〕25号)、区政府办《关于印发〈贵阳市长江经济带环境问题涉及白云区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白府办函〔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和工作要求,现就我区2019年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梳理和整改治理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改目标

(一)整改标准

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小规模养殖场(户),督促指导非禁养区养殖场(户)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要求进行整改,杜绝养殖污水污物直接排放外环境,改变养殖场脏、乱、差现象。

(二)整改范围

年出栏生猪10头以上、肉牛5头以上、肉鸡100羽以上、羊30只以上、蛋鸡存栏100羽以上的养殖场(户),检查是否位于禁养区、是否有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及消纳耕地,是否存在畜禽粪污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乡(镇)、社区进行100%排查,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进行100%复查。

(三)整改要求

1.关停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

认真执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贵阳市白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白府办发〔2017〕81号)要求,白云区艳山红镇和都拉乡全境以及麦架镇、沙文镇、牛场乡部分区域划为禁养区,2019年6月底前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户)。

2.整改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设施

麦架镇摆茅、小桥村、沙文镇靛山、蒙台、范家院、对门山村、牛场乡黄官、落刀、小山、大林、瓦窑、石龙、兴家田等村部分区域为非禁养区。整改禁养区(非城区、风景名胜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存栏5头以下养殖户及非禁养区养殖场(户)周围环境卫生差、乱扔病死畜禽、畜禽粪便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不配套直排、粪污消纳用地超过土地承载力现象;采取雨污分离方式配套建设粪污设施,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贮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发酵处理。

(1)固体粪便堆放场所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发酵处理,按照固体粪便发酵30天计算,每头猪(50羽蛋鸡)配套建设堆肥场0.06个m3。

(2)液体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液体粪污发酵30天作为有机肥计算,需要配套建设氧化塘、贮存池容积生猪0.3 m3/头,肉牛0.5 m3/头,家禽0.006 m3/羽。

二、方法路径

(一)工作安排

1.以乡(镇)、社区为主体,组织开展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排查整改行动,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开展全面排查,填写“一户一档”相关表格,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组成联合督促检查组对乡(镇)、社区前期排查情况进行复查,报区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及区政府办。

2.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汇总《乡(镇)畜禽养殖污染自查自纠问题清单》后,联合请示区政府关闭禁养区及非禁养区整改不彻底养殖场(户),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抽调专人配合乡(镇)、社区按照区政府下达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通知要求完成禁养区及非禁养区整改不彻底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3. 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要加强协作,敢于担当,督促指导乡(镇)、社区完成排查、整改、关闭或搬迁工作;区综合执法局配合乡(镇)、社区督促禁养区违规搭建房屋或棚舍从事养殖农户搬迁;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全力配合乡(镇)、社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行动。

(二)工作进度

各乡(镇)、社区于5月15日完成排查,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建立排查台账报区农业农村局,5月25日前区农业农村局完成复查、汇总、总结报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6月底前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域内的养殖场(户);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具体时间如下:

2019年4月,制定排查整改方案;

2019年5月,组织乡(镇)、社区开展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问题培训、排查、汇总上报;

2019年6月,关停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

2019年7-9月,督促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完善粪污处理设施;

2019年10月,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养殖场(户)予以停产、搬迁、关闭;

2019年11-12月,图片、资料、档案收集整理、检查验收。

2020年以后,巩固整改成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立行立改。

三、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区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白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白云区2019年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行动领导小组,胡军副区长、王庆玲副区长任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单位、乡(镇)、社区分管领导为成员,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排查整改力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班正勇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1-2名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执法等工作,确保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目标任务。各乡(镇)、社区成立贵阳市白云区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工作执行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协调及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

1.养殖场(户)是畜禽粪污治理的责任主体,须配套建设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或建设贮存设施委托第三方处理。规模化养殖场每年将粪污产生量以及综合利用量等台账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备案。

2.各乡(镇)、社区组织开展本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工作,先对辖区养殖场(户)进行摸排,建立问题台账,做到“一场一档”,及时填报排查相关表格。整改期间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联合进行执法和技术指导,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关闭禁养区及非禁养区整改不合格养殖场(户)。

3.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利用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指导养殖场按照农业部2018年1月9日(农办牧[2018]2号)印发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进行验收等相关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要强化畜舍养殖污染防治执法监督。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现场监管,严查违规养殖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指出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环境问题,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并持续进行跟踪检查,杜绝问题反弹;及时将新建和关停企业情况纳入环境统计,保证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并列入日常环境监管,将畜禽养殖场(小区)抗法检查列入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强化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监督检查;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报请区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禁养区养殖场(户)及非禁养区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养殖场(户)。

5.区综合执法局配合乡(镇)、社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拆除已经征收的闲置房屋或棚舍,禁止非法搭建棚圈从事生猪养殖行为,排查发现农户利用非法搭建棚圈从事畜禽养殖的养殖场(户),责令立即停止养殖,限期搬迁或关闭,拒绝搬迁的,对饲养生猪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对非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6.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明确专人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局、区综合执法局、乡(镇)、社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工作,对抗拒排查和整改、拆除非法搭建棚圈、威胁公务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定期调度

以各乡(镇)、社区为单元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每月13日、28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联合区发改局、区督办督查局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对整改不力、进度慢的、履职不到位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提请区监委问责。

附件:1.白云区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督促指导小组名单

      2.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3.白云区乡(镇)畜禽养殖场“一户一档”

      4.白云区2019年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汇总表

      5.白云区乡(镇)畜禽养殖污染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6.白云区2019年养殖场(户)畜禽养殖粪污设施整改统计表

附件1

白云区2019年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改行动小组名单

组  长:胡  军(区政府副区长)

       王庆玲(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古  瑜(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班正勇(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邓胜元(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局长)

        刘志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何  东(区公安分局副政委)

成  员:刘显武(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周开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副局长)

        吴忠文(艳山镇党委专职副书记)

        宋青匀(麦架镇党委专职副书记)

        王  成(沙文镇人大主席)

        龙军付(都拉乡正科级干部)

        樊振松(牛场乡副乡长)

        肖德刚(红云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

        邓秋维(大山洞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  群(艳山红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

        杨  震(白沙关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

        冯  梅(铝兴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

        罗  坤(都新社区服务中心武装部部长)

        朱  刚(泉湖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

附件2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  行)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四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 18596执行。

第六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 26624执行。

第七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第八条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第九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 m3,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 m2,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第十一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相关建设要求依据NY/T 1220执行。沼液贮存池容积依据第九条确定。

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GB/T 25246、NY/T 2065执行。

第十三条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照第六条规定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固体粪便、污水和沼液贮存设施建设要求按照GB/T 26622、GB/T 26624和NY/T 2374执行。

第十五条第三方处理机构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参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可参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

附件3

白云区乡(镇)畜禽养殖场“一户一档”

养殖场(户)名称

养殖地址

(具体位置)

贵阳市白云区      乡(镇)    村     组

业主或法人

联系电话

养殖种类

建场时间

存栏(头)

上年出栏(头)

是否属于禁养区

饮用水源

(一级、二级、准保)区

周围环境敏感点(有无河道、池塘、沟渠等)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环境卫生、病死畜禽无害化、畜禽粪污直排、消纳用地面积)

现场照片:

要求照养殖场(户)门头或标牌,没有门头或标牌照饲养者和养殖场所照片1-2张。

村居委会(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请各乡(镇)确保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附件4

白云区2019年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汇总表

养殖场(户)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生猪饲养量(头)

牛饲养量(头)

羊饲养量(只)

肉鸡饲养量(羽)

蛋鸡

存栏(羽)

检查时间

粪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粪污是否未经处理直排

是否位于禁养区

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

备注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一级

二级

准保

注:统计范围:出栏生猪10头以上、肉牛5头以上、羊年30只以上、肉鸡100羽以上、存栏蛋100羽以上。

填报人:          农业中心负责人:               分管领导:               填报时间:

附件5

白云区_________乡(镇)畜禽养殖污染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养殖场名称

养殖

种类

养殖

数量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

期限

联系人及电话

检查时间

填报人:        农业中心负责人:        乡镇分管领导: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白云区2019年养殖场(户)畜禽养殖粪污设施整改统计表

养殖场(户)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生猪

饲养量(头)

饲养量(头)

饲养量(只)

肉鸡

饲养量(羽)

蛋鸡

存栏量(羽)

是否位于禁养区

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

是否停产、搬迁或关闭

固体粪便堆肥场所(㎡、m3)

液体粪污收集池(m3)

是否合格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填报人:          农业中心负责人:               分管领导:               填报时间:

来源: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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