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2-2637440 | 成文日期: | 2022-07-13 |
| 文 号: | 观府发〔2022〕5号 | 发布时间: | 2022-07-13 15:09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区管企业:
《观山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观山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
审查报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1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观山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审批管理,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23号)文件规定,结合观山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市级审批权的通知》(筑府办发〔2021〕10号)文件规定,受贵阳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观山湖区百花湖镇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二章 审批事项
第四条 百花湖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区人民政府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贵阳市政府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字样。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百花湖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申报主体。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住宅建设宅基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应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技术服务支撑工作。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统筹考虑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申报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单列,落实年度计划指标;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年度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用地需求统计调查,每年8月31日前将本年度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用地需求书面通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征求文物保护、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区自然资源局。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涉及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缴纳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将缴费凭证反馈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九条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组织结合本村实际,确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初步选址,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住建、文广、电力、规划、生态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对初步选址方案联合会审,提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选址意见,明确是否同意选址。
第四章 审查要点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重点审查审核用地选址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汇总表;涉及占用耕地的,或是可调整地类的,或是设施农用地实施前为耕地的,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域。
对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不得审查通过和上报批准用地。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符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即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不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不在已确认的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危险区范围、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控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占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布局。
第五章 申报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收到农民用地申请,进行需求分析统计,经审查符合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应及时以批次用地方式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用地申请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
(二)加盖镇人民政府印章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情况表(地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进行填写);
(三)标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的现状图(局部);
(四)用地界址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同时提供用地界址坐标电子表)。
第十四条 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安排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并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编制“一书二方案”、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区自然资源局在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前,书面通知区财政局按规定核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将缴费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第五联)复印件一并上报审核,原件归档永久保存备查;未核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得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自然资源局上报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区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及批准用地面积、地类、界址坐标、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缴等审批信息报送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将批复文件转发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章 批后监管
第十六条 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公布相关政府用地审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相关审查报批材料整理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区自然资源局要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执行好批次备案和计划指标实报实销工作,在用地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相关审批资料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区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台账,加强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实现审查报批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九条 区自然资源局要制作并公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办事指南,指导镇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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