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0-4061637 | 成文日期: | 2015-08-08 |
| 文 号: | 2015080850024 | 发布时间: | 2015-08-08 17:11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直各工作部门,各派驻机构:
区国土分局拟定的《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年8月7日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年自5月以来,由于受连续暴雨影响,我省地质灾害频发。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文件及部门责任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切实履行政府责任,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努力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基本消除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逐年减少,自然因素诱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5年,完成我区“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并通过验收。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进一步发挥政府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起有效运转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充分利用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资源,有效开展地质灾害各项防治工作,不断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乡(镇)、社区及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机构落实、责任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不断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三、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和省、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等规定,结合实际,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领导负总责的管理体制。
(一)乡(镇)、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负责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加强地质灾害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负责将落实情况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促检查。
(二)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规划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会同气象部门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组织对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并移交责任单位管理和维护;组织专家对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成因分析论证认定,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负责协调气象部门开展强降水天气监测,发布强降水天气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会同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信息。
(三)区发展改革局: 负责督促区内油气管道等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
(四)区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对危及其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的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五)区工信局:负责督促工业、信息化行业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用电、通信等调度和协调保障工作。
(六)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七)区监察局:负责或指导督促区级监察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问责,及时受理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区财政局:负责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拨付区级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等资金;协助乡镇财政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拨付和预算管理工作。
(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基层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区生态文明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的监测,提供环境质量数据与评价,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开展灾区生态破坏损失评估;负责组织对林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林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建筑行业、房屋城镇和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对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可能或已引发地质灾害的,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监测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要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十二)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我区管养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其它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对管养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其它市政设施可能或已引发地质灾害的,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监测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市政设施项目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要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十三)区公园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公园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对公园内可能或已引发地质灾害的,加强监测和治理。
(十四)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全区管养农村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管养农村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进行治理;负责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对危及非市管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要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十五)区农水局:负责组织对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水利建设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要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十六)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医疗机构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地质灾害导致的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十七)区安监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对其引发和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
(十八)区文广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行业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配合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
(十九)区规划局: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区界落实到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时,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区内的项目,依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进行选址。
(二十)区铁建办:负责协调铁路建设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对铁路施工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铁路施工单位对铁路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二十一)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全区管养市政道路、桥梁、隧道,高雁、比例坝等垃圾填埋场,渣土运输治理管控涉及的建筑工地以及其它市政、环卫基础实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
(二十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发生在宗教管理领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对其管理领域内建设可能或已引发地质灾害的,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监测和治理;负责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在其管理领域内建设项目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支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社会组织。
(二十三)区督办督查局:负责按照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对明确的工作部署、指示、目标、任务开展督促检查和督办落实;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目标,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各乡镇、社区及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上述部门管理职能如有调整,由承接管理职能的部门继续履行该职能调整部分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其它未列入的防治部门,按其管理职能做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一) 明确责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积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险、救灾、搬迁和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资金要及时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对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进行治理。
(二) 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
各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大胆探索,把地质灾害防治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建设、新农村建设、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异地搬迁、土地整理等有机结合起来;要认真做好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要积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一)全面排查隐患,加强动态监测
各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全面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别要对城镇、乡村人口密集区、重要交通干线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核查,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上报区地质灾害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各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巡查监测责任制,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有巡查监测责任人,做到定期巡查监测,巡查监测有数据、有记录、有分析、有研判,特别在降雨及雨后一段时间内要加密监测,在汛期要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情况、宣传培训到位情况、值班值守等各项措施及监测人员上岗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的,要组织或聘请专业人员对地质灾害体进行勘查,查明灾害体的类别、大小、成因、危害程度,对变化趋势进行专业监测,针对性提出防灾减灾措施。
(二)编制、落实方案和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装备、组建应急队伍,做好车辆、应急物资、应急资金储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变能力。同时要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信息化、传输网络化、预测预警科学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进程,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网络体系,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和应急快速反应。
(三)健全管理机构。
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努力构建体系完整、事权清晰、分工明确、工作规范、协调有序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机制。各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1. 加快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区、乡(镇、社区)、村(居)及街道三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尤其要尽快建立重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重要区域、重要部位和人口密集区建立监测示范站(点),尽早发现险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 坚持群测群防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高标准十有县”(即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和乡(镇、社区)防灾“五到位”(即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建设。
3. 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与发布机制。国土、水利、气象、农水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平台,实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系统的有机衔接。有关媒体及信息传输机构应无偿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地区的地方政府、群测群防员和受威胁群众。
(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各乡(镇)、社区及有关单位每年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通过演练有效地检验我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强化相关单位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临灾状态应急处置能力和群众紧急避险、自救自护能力,锻炼应急队伍抢险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力度
各乡(镇)、社区、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区域的跟踪管理,加大监督力度:一是要在今后的建设中,继续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特别是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沟道内进行修路、建房、采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二是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并已出现前兆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立即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三是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
各乡(镇)、社区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常识。特别要对山区的城镇、农村重点进行宣传,对村(居)委基层干部重点进行培训,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掌握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和自救能力。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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