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0-4061539 | 成文日期: | 2015-01-15 |
| 文 号: | 2015011550138 | 发布时间: | 2015-01-15 14:19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观府办发〔2015〕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观山湖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5日
观山湖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发〔2011〕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5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5〕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成果,使之惠及更多农村学校孩子,改善农村孩子的营养状况、促进农村孩子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2015年对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进行全覆盖,具体方案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何胜宇(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 敏(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沈 毅(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员:梅 义(区督办督查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砚飞(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冯 强(区教育局副局长)
张庆敏(区财政局副局长)
高 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曹政伟(区审计局副局长)
李鉴宇(朱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帅 汀(金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莉娜(百花湖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实施范围及标准
(一)实施范围
2015年起,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二)补助标准及用途
补助标准为800元/人(每生每天4元,每学年200天计算),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及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及乡、镇职责
(一)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的具体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二)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负责对学校食堂(小伙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指导,同时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对学校营养餐食品价格公示进行指导监督。
(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学校食堂建设督促学校食堂规范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品及供餐单位(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对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五)区审计局:负责开展各学校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六)区督办督查局:负责协助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督查工作。
(七)各乡(镇):配合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进行日常监管,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2015年1月20日前,完成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食堂建设、食堂设备购置经费拨付到位。各农村学校食堂成立膳食委员会,配备有食品安全员。
(二)2015年2月底完成食堂新建、改扩建工作,食堂工勤人员招聘到位。区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完成任务或完成质量较差的进行全区通报。
(三)2015年3月1日全面启动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确保开餐。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资金保障
1.明确资金标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每年按在校时间200天测算,每生每天4元,由市级财政据实拨付。全覆盖学校食堂改扩建费、食堂工人工资、食堂运转费由区级财政资金承担。
2.建好基础设施。为确保我区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有效开展,涉及的中小学都必须完成食堂建设(含小伙房),按有关规定配齐配足食堂设施设备。执行乡镇所在地小学食堂不小于100平方米、初中不小于200平方米、教学点不小于6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规模较小的农村校点,应根据实际建设简易食堂,配备基本设施设备,确保学生用餐,做到校校有食堂。
3.确保资金安全。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学生的营养膳食补助。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跟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金管理规章制度,防止冒领、套取营养补助资金行为。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指导有关学校完善学生食堂监督机制,成立伙食委员会,共同参与食堂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把食堂饭菜卫生、质量关,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学校严格执行食堂原材料进货查验索证登记、食品留样、安全检查、餐具消毒、校领导付费陪餐等制度,确保学生用餐安全。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要组织对实行营养餐学校的进行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级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
(三)加强工作督查。由区教育局牵头,区督办督查局配合,区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督查组,采取分组交叉督查的方式,按照实施步骤逐月进行督查。督查情况报区政府,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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