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0-4061492 | 成文日期: | 2014-05-14 |
| 文 号: | 2014051449983 | 发布时间: | 2014-05-14 16:37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观府发〔2014〕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直各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观山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5月9日
贵阳市观山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3
1.1 编制目的………………………………. 3
1.2 编制依据………………………………. 3
1.3 适用范围………………………………. 3
1.4 工作原则………………………………. 3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
2.2 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
3.1 预防预警信息…………………………… 3
3.2 预防预警行动…………………………… 3
4 应急响应……………………………………. 3
4.1 总体要求………………………………. 3
4.2 Ⅰ级应急响应…………………………… 3
4.3 Ⅱ级应急响应…………………………… 3
4.4 Ⅲ 级应急响应………………………….. 3
4.5 Ⅳ级应急响应…………………………… 3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3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3
4.8 指挥和调度…………………………….. 3
4.9 抢险救灾………………………………. 3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3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3
4.12 信息发布……………………………… 3
4.13 应急结束……………………………… 3
5 应急保障……………………………………. 3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3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3
5.3 技术保障………………………………. 3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3
6 善后工作……………………………………. 3
6.1 救灾………………………………….. 3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3
6.3 水毁工程修复…………………………… 3
6.4 灾后重建………………………………. 3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3
7 附则……………………………………….. 3
7.1 名词术语定义…………………………… 3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3
7.3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3
7.4 预案解释………………………………. 3
7.5 预案实施时间…………………………… 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国家抗旱预案编制大纲》、《旱情等级标准》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因河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2 防汛抗旱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3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和社区服务中也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生态文明建设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张进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梅义、钟锋同志兼任副主任。城区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区内防汛抗旱工作,工作上归区防指指导。
2.1.1 区防指组织机构
区防指由区长任总指挥,副区长为副总指挥,区人民武装部、区公安分局、百花新城建设开发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应急办、区督办督查局、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区文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区公安消防大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局、金阳供电分局、金华镇政府、百花湖乡政府、朱昌镇政府、金源社区服务中心、金岭社区服务中心、金麦社区服务中心、碧海社区服务中心、世纪城社区服务中心、金华园社区服务中心、新世界社区服务中心、逸景社区服务中心等34家单位为成员单位。
2.1.2 区防指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区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负责组织领导开展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2.1.3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武装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担负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抗洪救灾任务。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偷盗防汛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作好防汛治安保卫和抢险救灾工作。
百花新城建设开发办:负责做好百花新城各项目单位防汛抗旱的宣传、指导、统筹、协调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和预防工作。
区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汛期有关的紧急通知、文件及命令的传达;及时做好粮油调运和供应工作;负责防汛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调拨供应和必要储备;负责在突发山洪暴雨或特大洪水时的紧急报警。
区督办督查局: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区领导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示的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
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及时掌握和提供种、养殖业遭受洪涝、干旱灾害情况,组织灾后种、养殖业生产自救工作,并协调安排防洪的救灾资金和物资,研究制定支援灾区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防汛木材的储备工作,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工作;负责检查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洪、旱灾害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协调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排涝工作的行业管理,所辖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对病险水库的监测处理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提出防汛抗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通讯方案,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公园管理处负责加强公园安全生产管理,非常情况下做好游客安全转移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区文广局: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区发改局:负责防洪抗旱工程的立项、审批;负责规模以上工业和企业的防洪安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工矿企业做好防洪抗旱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配合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下达经费并监督使用。。
区教育局: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洪涝灾害情况,负责学校的防灾和减灾、救灾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安排、设置避难场所,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妥善安排灾民生活;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灾情,做好防汛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建筑工程安全度汛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煤气管道等水毁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防汛工作,承担城市内河道、下水道和低洼易淹区的防洪、排涝工作及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抢险物资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提供防汛抢险所需的交通工具,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水等市政设施的水毁抢修工作。
区卫食药监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对汛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依法组织、参与汛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尾矿库(坝)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应急措施。
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养护范围内城区市政道路汛期管理及维护,具体负责道路、市政排水、雨、污水管道及防洪大沟、地下通道的防汛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和抗旱骨干队伍,担负营救群众和急难险重抗洪救灾任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分局:负责做好区域内公共交通工作。
区规划分局:按照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负责协调防洪范围内建筑物和防洪设施的审批。
区工商局:强化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金阳供电分局:及时抢修恢复受损电力设施设备,保证电力正常供应。
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2.1.4 区防办职责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区级防汛抗旱总体规划和各类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抢险队伍、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负责水库防汛方案的审批工作;督促落实全区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实施全区应急度汛工程、水毁修复工程、抗旱工程建设。
2.2 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区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在区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洪任务、在建水利工程的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区属水库、河道及区内有重要防洪任务的部门,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成联合防汛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负责气象、水文的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负责气象、水文的部门应当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实施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区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区防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①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防汛区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运行情况。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上报区防指。其中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区防指;小型水库出险应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基本资料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小时内报区防指。
②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③ 当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④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2)堤防、闸坝工程信息
① 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于每日8时前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区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区防指,并在2小时内上报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
② 当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袭击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以利于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上报区防指;对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雨情、水情和土壤墒情由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报区生态文明局,区生态文明局汇总后按相关要求上报区防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有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将受旱情况上报区防指。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流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区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区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各地区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要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中的有关标准确定并储备。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同时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流即将接近警戒水位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区防指或其授权的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按要求及时更新水情、雨情。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干旱灾害预警
根据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和等级适时启动相应的抗旱预案。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和行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4.1.2 进入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区防指负责组织调度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区防指,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1.5 对跨区域发生或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或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城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水库垮坝或两座以上(含两座)大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5)全区发生特大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分析汛情、旱情、灾情的发展动态、趋势,适时启动Ⅰ级响应。
(1)区防指加强工作领导,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指和省防指,必要时提请区委常委会、区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并做出决策和部署;派出检查组、督导组,检查并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定期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做好各类工程和设施的调度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保障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和资金;派专家组深入一线指导防御、抢险、避险、救灾工作,根据情况需要设立临时前线指挥部。区防指加强值班,做好汛情、旱情、工情监测预报,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汛情、旱情及抗灾行动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区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2)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乡镇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某座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全区发生严重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Ⅱ级响应。
(1)区防指加强工作领导,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国家防总和省防指;派出检查组、督导组,检查并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定期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做好各类工程和设施的调度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保障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和资金;派专家组深入一线指导防御、抢险、避险、救灾工作,根据情况需要设立临时前线指挥部。区防指加强值班,做好汛情、旱情、工情监测预报,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汛情、旱情及抗灾行动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区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2)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4 Ⅲ 级应急响应
4.4.1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城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某乡镇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乡镇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险情,或某座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5)全区发生中度干旱;
(6)区管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Ⅲ级响应。
(1)区防指加强工作领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加强汛情、旱情、工情监测和预报,及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通报灾情及救灾行动情况。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某乡镇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某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4)全区发生轻度干旱;
(5)重点河道险工险段等发生重大险情;
(6)区管河道下游发生较大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Ⅳ级响应。
(1)区防指加强工作领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加强汛情、旱情、工情监测和预报,及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区防办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通报灾情及救灾行动情况。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洪涝灾害
(1)当出现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国土资源、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或村(居)委员会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主要河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区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所在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1)轻度干旱。
① 做好干旱地区计划用水;
② 在确保农村人畜饮水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抗旱水源及临时设施抢灌受旱农田;
③ 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中度干旱。
优先保障城乡生活、工业生产用水,尽量保证农业生产和生态不遭受大的影响。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① 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② 应急打井,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
③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④ 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3)严重干旱。
优先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尽力保证农业生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① 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② 应急打井,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
③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④ 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⑤ 压减供水指标;
⑥ 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⑦ 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⑧ 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⑨ 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特大干旱。
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适度保证工农业生产用水。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① 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② 应急打井,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
③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④ 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⑤ 压减供水指标;
⑥ 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⑦ 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⑧ 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⑨ 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所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4 区防指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市防指和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防汛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区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局,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各乡镇根据情况,组建本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③ 调动防汛抢险队程序:一是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需要区级防汛抗旱抢险队支持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区防指批准。二是需要其他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时,由所需要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区防指协商调动。
④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区防指根据需要向部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部队有关规定办理。由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调度,为受旱地区提供机动抗旱设备,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为饮水困难地区应急送水,为农民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救护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易旱地区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5.2.8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地区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1)建设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以区防指为中心的乡、镇两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赶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3)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宣传
(1)防汛抗旱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
(2)重要信息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每年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区防指负责组织多个部门联合进行专业抢险救灾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协调相关部门对受灾群众倒塌房屋进行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1.5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发生状况,做好相应的救助工作。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6 本预案正常情况下每3-5年修编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进行修编。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防御洪水方案。是指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抗旱预案。是指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不同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指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农业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60%以上。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要,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大型城市。是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观山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上报申请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制定,报观山湖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同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其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观山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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