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观府办发〔2014〕16号)

索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472 成文日期: 2014-01-28
文 号: 2014012850095 发布时间: 2014-01-28 14:23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观府办发〔2014〕16号

各乡镇(社区)、区相关部门、阳关饲养场:

  为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将《贵阳市观山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观山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2014年1月24日

  贵阳市观山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目标

  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高禽流感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分级负责。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3)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4)防控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方针,建立健全疫情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体系。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贵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贵阳市观山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工作。

  2.3 日常管理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主任由区应急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生态文明建设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需要组建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或应急处置分队;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指挥部提出疫情处理经费、物资的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解除Ⅰ、Ⅱ、Ⅲ级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2.4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和信息汇总等工作。

  区生态文明建设局:负责做好疫情信息的调查、分析、处理;作好疫情的监测、疑似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解除封锁方案;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感染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产品追踪处理;组织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疫情发生期间野生易感动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培训防疫人员,成立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区委宣传部:负责事件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扶持动物防疫和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筹措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经费,并与相关部门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

  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分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的调运,协助生态文明建设局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巡查,严禁在定点检疫活禽养殖场和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以外的公共场地经营活禽。

  区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按规定纳入低保或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区商务局: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和防疫工作,维护屠宰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市场动物产品的检查。

  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订对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方案,加强对全区不明原因肺炎人员的医学监测;负责对活禽经营市场中从业人员进行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艰苦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宾馆、酒店、学校等单位食堂的检查制度,对未经检疫、检验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查处;负责对疫区人间疫情防控的监测、应急处理和救护及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实施对疫区、疫点内流通环节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行为的监控,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区质监局:负责加强对以禽类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对因疫情受损得不到合理解决的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区政法委、区群工中心:做好疫区群众的维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阳关饲养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所需的经费,组建疫情应急处理应急分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同时,各村(居)委会主任是村级应急控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落实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其它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处置工作。

  3 疫情监测和报告

  3.1 疫情监测

  区动物防疫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动物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预警,按照相关动物疫情报告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3.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疑似病例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防疫员、农业服务中心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诊断并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送检,得到诊断结果后应立即将疫情发生时间、地点、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可能受疫情影响的地区、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到当地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在两小时内将发病情况和诊断结果以快报形式逐级报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认定

  4.1.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质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提出疑似诊断意见。

  4.1.2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按规定采集病料及时送市动物疫控中心确诊。

  4.2 疫情分级

  根据《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可分为三级:

  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疫情:

  ①全区3个乡(镇、社区)发生疫情的;

  ②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

  4.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疫情:

  ①在2个乡(镇、社区)发生疫情的;

  ②在全区有5个以上疫点的。

  4.2.3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III级疫情:

  ①全区有1个乡(镇、社区)发生疫情的;

  ②全区有5个以下疫点的。

  4.3 分级响应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启动I级响应,区政府在农业部和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启动II级响应,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区生态文明建设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启动III级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4.4.1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4.4.2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①规模养殖场(户)以染疫动物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户以染疫动物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场为疫点。

  ②疫区是指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③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4.3 疫区封锁

  划定疫点、疫区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活禽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4.4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②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4.4.5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②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③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④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⑤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⑥根据需要,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4.4.6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①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4.7 其他各项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的应急措施。

  4.5 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4.6 处理记录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4.7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4.4.4)(4.4.5)(4.4.6)所列措施必须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的监督下实施。

  5 保障措施

  5.1 人员保障

  区、乡(镇)两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社区应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5.2 物资保障

  区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用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可依法向社会征集交通工具及物资。

  5.3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防治经费。

  5.4 技术保障

  区动物防疫部门负责对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免疫抗体监测,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诊断。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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