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观府发〔2013〕129号)(废止)

索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459 成文日期: 2013-11-25
文 号: 2013112549995 发布时间: 2013-11-25 10:46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文件有效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观山湖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观山湖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先行区建设,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指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区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与环境建设,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主要支持本区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重大专项等科学技术计划和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以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支持的有利于我区科技、社会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区纳税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者围绕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本区行政区域内省、市属科研院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优先支持按照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在决策与管理过程中的咨询论证作用。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建议,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

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及计划管理费预算,审核和下达年度经费预算,会同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为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服务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计划管理费是指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组织科技计划实施而开展项目调研、咨询、初评、立项评估、事中评价、追踪检查、事后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招投标、监理、科技规划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制定与发布、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科技奖励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开展计划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关设施费用。原则上年度计划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控制在财政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的3%-5%。

第七条 企业申请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应按规定报送《观山湖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或技术查新报告、资金来源证明与贷款意向证明等相关资料,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申报需提供《贵阳市观山湖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和区委、区政府同意实施该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包含项目总经费、经费来源、支出,应当明细,作为独立的章节,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提出项目批复建议,拟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同意后,同财政局下达;拟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1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及分管财政的领导同意后,同财政局下达;拟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由区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及分管财政的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同财政局下达;经批准的项目经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采取定额补助等方式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拨款时的账务处理:

定额补助的经费记入“专项应付款”或“拨入专款”科目。开支时,形成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或“固定资产”科目;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或记入“专款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对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观山湖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按合同约定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按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纪要规定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观山湖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接受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保证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及时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性质,在项目验收或事后评价时,需提供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评审意见或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若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需请专家参与验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发展支出。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程序报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已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拨付台账,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等情况进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理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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