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0-4061454 | 成文日期: | 2013-10-15 |
| 文 号: | 2013101549971 | 发布时间: | 2013-10-15 10:56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外地移民擅自到我区违法购地建房和购违建房的通知
观府发〔2013〕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阳关饲养场,区各相关工作部门:
根据(黔府办发〔2003〕12号)、(黔移函〔2012〕101号)、(筑府专议〔2011〕326号)及(观委专议〔2013〕16号)等文件精神,为了严格控制外地移民擅自到我区违法购地建房和购违建房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社区)、阳关饲养场要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管控外地移民流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落实包保责任,将责任落实到村(居)及具体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看好自己的门,守好自己的地”,坚决杜绝外地移民擅自到我区违法购地建房和购违建房要求安置等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各乡(镇、社区)、村(居)、阳关饲养场要加大日常排查力度。要严格对外来人口、特别是外来移民做好排查工作,对非法买卖、流转土地建房和购违建房居住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并形成每月一次的信息上报制度,于每月28日前将排查、管控情况报区督办督查局。
三、国土、公安、检察、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买卖违建房、非法买卖流转土地建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外地移民在我区违法购地建房和购违建房的情况发生。对非法买卖违建房或违法购地建房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牵头,组织房屋所在地乡(镇、社区)、村委会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对非法买卖、流转土地建房的,一律依法拆除。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乡(镇、社区)、阳关饲养场、国土、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切实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办督查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五、对管控工作不到位,漏报瞒报,造成外地移民流入所辖区域违法建房、购违建房的,由所在地乡(镇、社区)、阳关饲养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同时取消管控工作不力单位的评先评优资格。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0日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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