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0-4061398 | 成文日期: | 2013-05-03 |
| 文 号: | 2013050350056 | 发布时间: | 2013-05-03 15:04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观府办发〔2013〕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祭扫日,为继承中华民族光荣传统,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凝聚民族力量,激发爱国热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13年4月2日在观山湖区百花湖烈士墓开展清明节纪念革命先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纪念革命先烈活动的重要意义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祭扫日。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区直各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驻区各部队要充分认识开展纪念革命先烈活动的重要意义。清明节期间,要积极开展纪念革命先烈活动,宣传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广泛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部队官兵和青少年、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继承先烈遗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而努力奋斗。
二、清明节祭扫活动安排
(一)2013年4月2日(星期二)上午10点,在观山湖区百花湖烈士墓举行“观山湖区纪念革命先烈”活动。届时,邀请区四大班子领导参加,驻区部队、各部门、各单位按分配人数(见附表)组织人员,由1名负责人带队,于上午9:30分以前进入会场,举行“观山湖区纪念革命先烈”纪念活动。纪念活动组织工作由民政局负责。区委宣传部负责起草领导讲话稿、本次活动的宣传报道;纪念活动音响设备由区文广局负责;出旗仪式由区民政局负责联系驻区部队;区四大班子、驻区部队向烈士纪念碑敬献的花圈由区民政局代办,其余单位自理。区四大班子车辆由区政府办公室安排,其余各单位自备车辆。
(二)各乡镇、社区及其它未统一安排祭扫革命先烈活动的单位,就近自定地点、内容和方式开展纪念革命先烈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全区纪念革命烈士活动的协调联系、检查落实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文广局等单位配合。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革命烈士纪念地作一次全面检查,认真做好祭扫活动前的准备工作;区公安分局要做好各祭扫活动点的安全保卫、交通管理工作;区新闻中心要配合做好纪念革命先烈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区属各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区各部队要搞好纪念革命先烈活动的组织工作,维护好墓地周围的绿化环境,要对群众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禁止野炊,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三)清明节纪念革命先烈活动结束后,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活动情况(书面及电子版)于4月10日前报区民政局优安科,联系电话7989632。
附件:观山湖区纪念革命先烈大会人数分配名额
观山湖区政府办
2013年3月29日
附件
观山湖区纪念革命先烈大会人数分配名额
区四大班子领导
区委办公室 2人
区人大办公室 2人
区政府办公室 2人
区政协办公室 2人
区组织部 2人
区政法委 2人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 3人
区机关党委 2人
区监察局(审计局) 2人
原小河区人武部 10人
区发展与改革局 2人
区住建局 2人
区教育局 5人
区文广局 3人
区商务局 2人
区卫监局 2人
区计生局 2人
区城管局 2人
区生态文明建设局 2人
区安监局 2人
区财政局 2人
区督办督查局 2人
区人社局 2人
区民政局 5人
驻区部队 10人
区公安消防大队 5人
区公安分局 5人
区群工中心 2人
区总工会 5人
区妇联 2人
观山湖公园管理处 2人
区社保中心 2人
区医保中心 2人
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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