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64853 | 成文日期: | 2025-05-07 |
| 文 号: | 南府办发〔2025〕1号 | 发布时间: | 2025-05-12 10:52 |
| 发布机构: |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 内容概述: | |||
各乡、街道,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5〕1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筑发改投资〔2022〕490号)、《市人民政府 贵安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的指导意见(试行)》(筑发改投资〔2023〕24号)、《市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筑发改投资〔2023〕571号)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南明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5年5月7日
南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中央、省、市级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本条规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不包括财政投入用于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贷款贴息等补助资金,以及已建成投运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运营管理类资金。
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政府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楼堂馆所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估。不得引进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不得通过拼资源、拼地价、拼补贴、拼税收返还等方式引进项目;严禁不计成本、盲目跟风、假投资真圈地。政府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和回购等,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
第二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库)
第九条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全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十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依托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并及时反馈区发改局、区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项目库)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按照规定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
已履行决策评估程序,但前期工作深度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可作为预备项目,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备项目年度投资占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10%。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及市、区“十件实事”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程序。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分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概算批复、已签订合同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应急性、特殊性项目除外)。
第三章 决策评估
第一节 决策评估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机制。区发改局按照权限牵头开展投资项目的决策评估,评估论证作为区政府决策的依据。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论证工作,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论证工作,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出具决策评估初审意见综合报告。评估论证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单独出具行业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项目申报资料是否完备,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可行等。
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八条 不能以项目决策评估代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出现与评估论证的建设方案调整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资金估算浮动超过 10%及以上、财政出资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等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十九条 2021年10月8日前已进行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2021年10月8日之后需批复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决策评估。对按规定已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并视为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开展。
第二十条 应急救灾、突发公共安全等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压低项目投资估算或者拆分项目,规避项目决策评估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超过原决策评估权限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上级投资补助资金且需要本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及配套资金到位的可行性,按照权限开展决策评估。区人民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区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决策评估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相关资料。
第二节 决策评估范围
第二十五条 资金来源包括申请地方政府债券、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事权相适”的原则开展决策评估,并应明确在上述资金未能足额获得的情况下,如何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通过决策评估。
第二十六条 资金来源包括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未达到规定额度或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但总投资未达到规定额度的,由同级政府按规定开展决策评估,无需报上级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申请地方政府债券的项目,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应对项目申报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当年决策评估通过项目申请债券年度总额,不超过上年分配债券额度。
第二十七条 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下,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下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由项目单位在每月10日前准备开展项目决策评估的请示函件、达到可研(预可研)深度要求的评估论证报告等有关材料提请区发改局组织决策评估会议,区发改局收集请示后,联合区财政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召开决策评估会议,会后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出具项目决策评估综合评估报告,项目单位将项目决策评估综合评估报告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决策结果作为项目开展立项工作的必要前置要件。
第二十八条 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且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的,由项目单位在每月10日前准备开展项目决策评估的请示函件、达到可研(预可研)深度要求的评估论证报告等有关材料提请区发改局组织决策评估会议。区发改局收集请示后,定期召开决策评估会议,会后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出具项目决策评估综合评估报告,项目单位将项目决策评估综合报告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于次月10日前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议,最终审议决策结果作为项目开展立项工作的必要前置要件。
第二十九条 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的,由项目单位在每月10日前准备开展项目决策评估的请示函件、达到可研(预可研)深度要求的评估论证报告等有关材料提请区发改局组织决策评估会议。区发改局收集请示后,定期召开决策评估会议,会后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出具项目决策评估综合评估报告,项目单位将项目决策评估综合报告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于次月10日前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将审议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重大事项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按照评估论证结果或决策结果执行。
第三节 决策评估程序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深度成熟的情况下,向中介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提出的背景和过程、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规划选址等情况;
(二)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关于项目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项目单位需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单位申请开展项目决策评估的请示函件、达到可研(预可研)深度要求的评估论证报告、印证项目资金来源的文件等有关材料。
项目若达到提级审查条件,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区政府开展决策评估的请示函件、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决策评估初审意见综合报告、达到可研(预可研)深度要求的评估论证报告、印证项目资金来源的文件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出具评估论证报告。评估论证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等。评估论证报告应当附具体项目负责人及评估论证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论证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贵州)列入黑名单的机构,不得委托其承担决策评估任务。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决策评估及提级论证程序完善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要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条件、建设地点等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的影响,提出科学的结论与建议。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按国家相关规定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文本;
(三)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项目实施的依据文件;
(四)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申报,获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安全生产、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安全生产方面分析论证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要对项目建设的综合安全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包括选址安全、施工安全、生态安全、资金安全等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安全论证基础。建设单位要在可研阶段委托资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做好项目选址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对项目选址区域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建设单位可直接调取区域评估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
(三)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仅采取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的项目需提供);
(五)节能审查意见;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及安全专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设计文件中对设计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内容予以说明,对施工中的注意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必要时编制专篇并组织专家论证。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申请报告;
(三)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
(四)地质勘查报告;
(五)设计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对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至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实施难度较低的工程项目,区发改局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批事项合并为项目实施方案(含概算)审查,实施方案批复后可开展施工招标。
第三十七条 区发改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审查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重点审查设计文本是否满足编制深度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概算投资是否符合造价定额要求和规范等,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审查结论作出批复。
第五章 概算调整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概。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 经区发改局核定批复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四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批复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 (含装修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程招标、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控制、设备及大宗材料审 (定)价、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同时,项目建设工期在1年内 (含1年,下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区发改局报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等,项目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向区发改局报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等。项目建设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控制负有直接责任和主体责任。应当严格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科学合理编制投资概算,并明确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统一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汇编总概算。
按照初步设计批复严格实施项目建设,开展重要节点概算控制检查,严禁违规超概算行为。且项目单位不得为保证项目提前实施而要求降低投资概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项目建设工期在1年内的,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控制项目投资、
质量、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严禁采取拆分、漏项等方式故意压低概算。严禁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项目开工前,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按照规定程序向区发改局申请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按程序报批的,不予调整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对项目设计或工程内容和规模进行变更导致投资增加,但又不超出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根据设计、监理、勘察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进行变更审核,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十五条 确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按照概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概算超10%及以上的,或未超过概算10%、但调增资金达到区政府常务会决策评估审议额度的,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第四十七条 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投资超概算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申请启用预备费报告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核定后报审批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启动预备费。对于预备费不能解决确需调整概算的,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四十八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审批调整概算的呈报文或转报文;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 (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
(四)调整概算报告书,应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六)施工图设计 (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 需的其他材料。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明细表,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等;
(七)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关于新增资金来源的情况说 明;
(八)项目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 的承诺;
(九)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违规超概的,应当先行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处理。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设计变更以外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概算调整的依据。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无正当理由超建设工期发生的投资不列入调整概算范围。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控制价评审管理。
项目单位在明确资金来源后,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预算,预算不得超出已批复的概算金额。
经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具有审批权限部门审批或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须报送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审定金额作为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采取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中标后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限额设计。
第五十二条 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及实施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同步纳入采购单位年度财政预算进行编制。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件(黔府办发〔2020〕35号),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属于《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内容的货物、服务,应纳入贵州省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并按照《贵州省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进行采购管理。未纳入《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不再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落实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原则上合同中应当约定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一定的质保金外,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结算审核结论出具之后据实清算。
项目资金的拨付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进行。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时应当准备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资料、合同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资料,经审核的项目进度资料或其他证明已达付款条件的佐证资料,以及其他项目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五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政府应当建立完工项目转为固定资产的工作机制,对已完工但未转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区发改局应当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者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区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后评价成果应当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十一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规范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投资政策、预算安排有机衔接。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六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已经建成完工、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相关手续。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委托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住建、生态、消防、人防、水务等部门进行。
第六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相关批准文件、阶段验收意见、专项验收意见、财务决算审核意见、工程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
第六十六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试运行达到要求,满足设计、生产、使用等相关要求;
(二)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人防、水保等已完成,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文件;
(三)已取得工程验收备案文件,财务决算和工程审计报告通过审查;
(四)竣工验收资料齐备。
第六十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竣工验收请示;
(二)项目单位对竣工验收内容和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项目各阶段批复文件、投(融)资计划文件和资金下达文件;
(四)项目阶段验收结论文件、专项验收结论文件、工程验收备案文件、工程财务决算及审核意见、工程审计报告等;
(五)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针对项目竣工验收出具的结论材料。
第六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满足条件的,直接予以受理。验收部门审查材料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开展验收,验收时间应提前与项目单位沟通确定。
第六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单位应准备完整的竣工资料备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要求的资料;
(二)经过批准的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材料;
(三)工程用地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许可文件;
(四)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公示资料、项目相关合同(设计、
勘察、监理、施工、运营等)、项目设备清单表、竣工图等资料;
(五)项目单位的日常建设管理资料;
(六)竣工验收时验收组要求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七十条 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组,竣工验收组设组长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人员担任;设副组长二名,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代表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如邀请专家参加,参与专家不得与项目被验收单位存在相关关系。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等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得参加验收组。
第七十一条 竣工验收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对项目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
(二)检查项目施工质量、设备运行、安全生产等现场情况,听取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财务决算及竣工决算情况,听取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
(四)检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环保、消防、人防、水保等设施是否满足验收要求;
(六)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七)明确未完成工程清单和完成期限以及责任单位;
(八)研究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发现的问题,提
出处理意见;
(九)提出验收意见并由验收组成员签字。
第七十二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组织验收部门提交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要求提交验收资料;
(二)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名单、验收组名单等;
(三)组织验收部门现场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现场听取各参建单位汇报项目情况,现场检查项目建设是否满足相关建设要求;
(四)有遗留问题、未完成工程或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由组织验收部门出具整改鉴定书,并要求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参建单位按整改鉴定书要求进行整改;
(五)整改后,由项目单位提交整改报告,报告中需对照整改鉴定书逐条逐项进行回复,并附整改前后现场照片及相应技术资料;
(六)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组织验收部门下达竣工验收合格鉴定书。
第七十三条 对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由组织验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验收工作分为初步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七十四条 对于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合格鉴定书印发后3个月内,办理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相关手续。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项目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对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
第七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区发改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大数据监管平台,除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大数据监管平台进行规范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统筹用好“一云—网一平台”,将政府投资项目大数据监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劳务就业、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打通,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综合监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大数据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资金到位、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十八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以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十九条 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督导机制。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事权职能的原则,每年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在建项目的有效性、后续资金来源可靠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分别提出停建、缓建、转建、续
建的处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再决策。对后续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者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继续实施的存量项目,应当通过市场化改造、战略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盘活,最大限度挽损、减损、止损。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经政府同意,就进行立项批复、开工建设、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四)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对决策评估的有关要件、数据等弄虚作假;
(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或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八)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烂尾、遗留且造成损失的;
(九)必须进行项目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十)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违法违规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导致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四)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中介机构等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建设活动,纳入我省信用记录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一)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缺陷或者管理不当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高估冒算等导致超概10%及以上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的,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资金或者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七)其他违反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项目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区财政局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商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在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前提下,按照不低于单位公用经费或者财政补助经费年度预算的10%进行扣减;项目单位是国有企业的,由其自行承担超概资金。
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超概的,由相关部门核实并对违规情形进行认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提请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第八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项目完工后未竣工验收就投用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有企业变相为政府举债或者融资的,按照“谁授意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主要责任人因渎职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引发重大风险以及恶意逃废债等严重问题的,有权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理的,及时移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进行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如遇中央、省、市出台新规定,则以上级部门新规定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7号)、《关于印发〈南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发改通字〔2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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