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发〔2024〕2号 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16428 成文日期: 2024-01-11
文 号: 清府发〔2024〕2号 发布时间: 2024-01-15 11:25
发布机构: 清镇市人民政府 是否有效:

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府发〔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构建和谐、阳光、透明的征地环境,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实施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府发〔2021〕2号)停止执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2.青苗补偿标准,按1800元/亩执行。

3.清镇市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公布。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单位与征地补偿资金同步缴入市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加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严格建设用地报批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清镇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清镇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清府发〔2024〕2号 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清镇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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