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453980 | 成文日期: | 2021-04-20 |
| 文 号: | 清府发〔2021〕7号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09:00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 | 是否有效: | 是 |
卫城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清镇市电解铝二期项目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0日
清镇市电解铝二期项目房屋搬迁安置
补偿方案
清镇市电解铝二期项目是我市计划实施的重大项目,项目的建设对做大做强铝及铝精深加工产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清镇市房屋搬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清镇市电解铝二期项目
二、房屋搬迁主体
清镇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搬迁实施单位
清镇市卫城镇人民政府、贵州清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搬迁补偿原则
(一)遵循民主决策、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让利于民、先签约优先选房安置的原则;
(二)依法评估,采取产权调换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三)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完毕的,给予奖励及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
五、房屋搬迁的范围
清镇市电解铝二期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详见规划红线图。
六、搬迁补偿签约的期限
自清镇市人民政府发布《搬迁通告》规定签约之日起60日内。
七、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价值通过被搬迁人集体推荐或者被搬迁人代表进行公开摇号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合法评估报告为价值认定依据。
八、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为贵州清镇经开区产业新城安置房,位于卫城镇平寨村七里半组。按照签约先后顺序优先选房安置。被搬迁户可自主选择相应安置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指定的安置房屋不分楼层、朝向)。
九、被搬迁房屋的产权确认
(一)由被搬迁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手续及土地手续;
(二)被搬迁人不能提供合法产权手续及土地手续的房屋,在市人民政府发布《搬迁通告》规定公示之日起30日内,由被搬迁人依法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确认,逾期未提供合法有效产权手续和申请产权确认的,一律按其它房屋分类处理;
(三)被搬迁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如与实际不符的,被搬迁人应在自清镇市人民政府发布《搬迁通告》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产权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结论为准。
十、搬迁安置补偿方式
安置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
(一)被搬迁人的合法产权房屋的装修、附属设施等,均按本方案标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搬迁范围内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被搬迁的,选择产权调换实行“搬一还一”的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标准及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临街一层经确认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经营业主非房屋所有权人,自清镇市人民政府发布《搬迁通告》后,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有关事项并解除租赁合同;
(四)安置房按国家建筑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经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搬迁人交付被搬迁人使用;
(五)产权调换安置
1.住宅部分
按照被搬迁人原房产权登记面积与新建安置房建筑面积调换安置,如原房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不符的,被搬迁人应在自清镇市人民政府发布《搬迁通告》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产权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结论为准。
(1)被搬迁人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结算,同等面积内互不补差;
(2)被搬迁人应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与所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必须就近靠档。超过被搬迁人应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的,按符合下列标准的补差方式进行购买,超安置面积最高不能超过50㎡;
A.超过面积在10㎡以内的(含10㎡),被搬迁人按1500元/㎡进行购买。
B.超过面积在10㎡以上20㎡以内的(含20㎡),按2000元/㎡进行购买。
被搬迁人只能享受上述A、B项其中之一。超过面积最高为20㎡(含20㎡),超过20㎡以上的面积由被搬迁人按照安置房市场价进行购买。
(3)被搬迁人应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与所选择安置房户型总建筑面积必须就近靠档,就近靠档选择后低于应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的,剩余面积扣除奖励部分后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4)被搬迁人原合法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不足45㎡的,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搬迁人给予不低于45㎡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进行补偿。
2.商业用房部分
(1)商业用房是指房屋产权登记为商业用途性质的房屋;
(2)被搬迁人商业用房按原房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进行产权置换。
(六)货币补偿
1.住宅部分
(1)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人原房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被搬迁人在本项目规划范围内所有原合法产权登记面积不足45㎡的,且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按45㎡计算;
(3)被搬迁人只有一处住宅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必须由本人申请并经村支两委同意后报卫城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选择。
2.商业用房部分
被搬迁人商业用房按原房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十一、其它房屋的处理
(一)在2011年3月29日前修建的房屋,无相关建设手续和确权手续的违法建筑,在搬迁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拆除工料补贴,逾期签约的不予补贴。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其它结构:200元/㎡
(二)在2011年3月29日至2013年5月18日修建的房屋,无相关建设手续和确权证的均属违法建筑,在搬迁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工料补贴,逾期签约的不予补贴: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其它结构:200元/㎡
(三)2013年5月18日之后修建的房屋按照2013年5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发布《关于开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文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许可,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属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给予拆除。
十二、过渡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由被搬迁人自行找房过渡;
搬迁人据实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搬迁人,过渡费暂时定为24个月,超过过渡期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一次性补偿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搬迁人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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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
产权调换 |
标 |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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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补助费 |
住宅 |
8元/㎡/次 |
1、货币补偿发一次 2、产权调换发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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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安置 补助费 |
住宅 |
8元/㎡/月 |
1、货币补偿发三个月 2、产权调换按实际过渡期限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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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补助费 |
商业 |
20元/㎡/次 |
货币补偿发一次 |
|
临时安置 补助费 |
商业 |
20元/㎡/月 |
货币补偿发三个月 |
十三、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
本方案结合市场价格制订以下补偿标准。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被搬迁户,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按评估报告价格进行补偿。
房屋附属设施、附属物、室内设施、室内装修按下列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1.未建房基础浆砌石186元/m³;毛石混凝土200元/m³;砖基础(未建房)180元/m³;
2.畜圈260-350元/㎡(砖混结构层高2.2米以下300元/㎡、层高2.2米以上350元/㎡;砖木结构260元/㎡);
3.简易棚120元/㎡(不含土地补偿费用);
4.门楼500元/个;
5.水泥空心砖围墙150元/m³;
6.红砖砌围墙180元/m³;
7.浆砌石堡坎、浆砌石围墙186元/m³;
8.水沟、挡土墙130元/m³;
9.干砌石堡坎148元/m³;
10.水泥院坝200元/㎡(含土地补偿费用);土质院坝120元/㎡(含土地补偿费用);
11.花台50元/m³;
12.水池、粪池150元/m³(室外独立);
13.沼气池4000元/个(必须达到农业局设计标准);
14.女儿墙150元/m³(高0.8米以上计算,0.8米以下不计算);
15.厕所:砖混结构层高2.2米以下300元/㎡、层高2.2米以上350元/㎡,砖木结构260元/㎡;
16.活动板房200元/㎡。
(二)房屋附属物、室内设施补偿标准
1.电话每部300元(不计分机);
2.闭路电视、有线电视、数字电视每户200元(含原房安装的接收器),室内暗线(照明、闭路电视、电话)30元/㎡(以房屋实测面积计算);
3.分水表和分电表每块50元;
4.总独立水表每块400元;
5.独立电表(照明)每块600元;
6.独立动力电表(三相)每块1500元(迁移补助费);
7.电脑宽带迁移每户一次性补贴费150元;
8.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500元/个;
9.空调移机费600元/台;
10.祭祖神龛(铝合金)200元/套。
(三)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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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补偿单价 |
装修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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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装修 |
200元/㎡-250元/㎡ |
1、外墙水泥青光; 2、门窗完善; 3、室内水泥地皮清光; 4、水电设施完善; 5、有简单单独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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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装修 |
260元/㎡-300元/㎡ |
1、外墙有瓷砖; 2、木门及铝合金窗; 3、室内简单地砖; 4室内刮有瓷粉; 5、有单独厨房、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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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装修 |
310元/㎡-350元/㎡ |
1、外墙有瓷砖; 2、木门及铝合金窗; 3、室内中档地砖; 4、有简单吊顶; 5、厨房、卫生间设施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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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 |
360元/㎡-400元/㎡ |
1、外墙有瓷砖; 2、防盗门、套装门、固定衣柜; 3、室内中档地砖; 4、客厅有电视背景墙、造型、吊顶; 5、厨房、卫生间设施完善 |
(注:如对上表装修补偿单价有异议的,可申请单体评估,砖木结构房屋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四)房屋室外装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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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位(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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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地板 |
普通地板砖、水磨石 |
㎡ |
20-45 |
|
|
耐磨抛光地板砖(600×600) |
㎡ |
50-70 |
||
|
耐磨抛光地板砖(800×800) |
70-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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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磨抛光地板砖(1000×1000) |
80-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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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 |
㎡ |
90 |
||
|
花岗石 |
㎡ |
90-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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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金属门窗 |
铝合金卷帘门 |
m2 |
138-152 |
|
|
铝合金门窗 |
m2 |
120-150 |
||
|
不锈钢防盗门 |
m2 |
120 |
||
|
钢管防盗门 |
m2 |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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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防盗门 |
樘 |
800 |
||
|
品牌防盗门 |
樘 |
1000 |
||
|
不锈钢落地门 |
m2 |
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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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 |
m2 |
80 |
||
|
铁花 |
m2 |
100-1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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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防盗窗栏 |
m2 |
135 |
||
|
室外其它 |
塑质遮阳、雨棚 |
M |
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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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化遮阳、雨棚 |
㎡ |
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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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瓶栏杆 |
M |
80-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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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瓦 |
㎡ |
1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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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扶手 |
M |
120 |
||
|
木扶手 |
M |
160 |
||
|
铁扶手 |
M |
110 |
(五)牲口迁移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次性)
商品大猪250元/头,母猪350元/头,仔猪120元/头,犊牛350元/头,成年牛650元/头,羊150元/头,禽苗3元/羽,商品鸡15元/羽,商品鸭15元/羽,商品鹅25元/羽。
十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一)被搬迁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搬迁房屋是合法建筑,且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用房的。经认定为实际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执行;
2.被搬迁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搬迁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
4.因搬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被搬迁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逐月计发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金的职工人数的,按照上一年度贵阳市职工社平工资标准计算失业补助,或经核定后按照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三)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第十四条第(二)款中1+2项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第十四条第(二)款中1+2项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五、本方案仅适用于清镇市电解铝二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工作
十六、本方案中未予明确的事项,由相关会议议定
十七、其他规定
(一)为了安全拆除被搬迁人房屋,被搬迁人不得私自进行拆除,一经发现,扣除相应补偿款项;
(二)被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未尽事宜及方案中涉及漏项和缺项的问题,由搬迁人结合实际情况与被搬迁人协调处理。
十八、本搬迁方案由贵州清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镇市卫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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