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发〔2020〕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镇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实施 意见(修订本)》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431150 成文日期: 2021-03-23
文 号: 清府发〔2020〕6号 发布时间: 2020-03-23 09:00
发布机构: 清镇市人民政府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有关工作部门:

《清镇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本)》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本)

为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及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国家、省、市对项目管理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级行政区域内对预算安排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三、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政府性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农村、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服务项目;

(三)民生发展、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数字经济、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国家、省、贵阳市和清镇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政府投资项目遵循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由投融资领导委员会审议安排,没有落实项目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五、投资方式及遵守程序

(一)采用直接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2.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3.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5.编制和审查施工图设计;

6.编制和审批项目预算;

7.组织项目招标投标(含政府采购);

8.办理报建手续;

9.组织项目实施;

10.编制和审批项目结(决)算;

11.整理归档项目资料;

12.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13.组织项目后评估。

以上前期工作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可按“并联审批”和“容缺后补”制度简化或合并审批。原则上由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各审批事项,按程序依次并联审批。

(二)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申请资金报告,具体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执行。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1.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2.农业和农村;

3.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4.重大科技进步;

5.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六、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局是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权限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或转报,权限内项目招投标核准及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和后评估等,统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督办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是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参与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项目资金计划的安排、落实、拨付和使用监管,对工程项目预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采购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参与项目招投标和综合验收等工作。

(三)市审计局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市政府安排对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依法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查。

(四)市住建、自然资源、交通、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气象、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申报项目的审查、向上协调和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质量、安全、质量、投资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工程结算审核、决算编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七、项目储备及年度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市发改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行业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等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梳理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录入贵阳市“多规合一”项目策划生成业务系统平台、贵州省项目云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进行储备,实施动态管理。政府年度计划投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开展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具体按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镇市本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发〔2017〕80号)的规定组织申报。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2.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对经法定程序明确实施且技术单一、投资额度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对部分改扩建、不需要单独选址、不需新增用地、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根据本款简化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文件内容,对本部门对应的审批事项作出相应的调整。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含50万元),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视同立项,直接编制项目施工图及预算组织实施,不再报市发改局审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5.对列入政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已经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提交,同时在贵州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zwfw.guizhou.gov.cn/)上申请赋码(国家秘密项目除外)后由市发改局审批或审核转报。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论证后进行审批或审核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要求编制项目招标初步方案,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单位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估算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由市发改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论证后进行审批。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建设规模超出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10%以上、投资概算超出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10%以上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组成)。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总投资分别进行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工程项目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负责审核后出具评审意见,作为工程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九、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一)设计变更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凡“未审批先变更”的,一律不再予以审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应按以下权限办理报送变更情况或审批手续:

1.一般变更。单项增加资金比例低于合同价5%且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并向市发改局、财政局以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如对此有专门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同时执行。市发改局、财政局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市重点工程实事工程绩效考核的依据。检查内容主要有:变更是否充分必要、变更造价的测定情况、变更程序履行情况、变更是否符合管理权限、变更单价确定情况、变更价款支付情况、工程造价及投资增减测算情况、变更资料的完整性等。

2.较大变更。单项增加资金比例高于合同价5%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责任主体共同初商形成结论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形成评审小组共同认定意见,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并落实资金来源后进行调整。

3.重大变更。单项增加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责任主体共同初商形成结论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形成评审小组共同认定意见,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按程序报市投融资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向同级政府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和审定。

(二)项目概算调整

严格控制工程概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等导致的工程概算调整,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调整,必须组织专家开展充分的论证,并按程序完成相关手续后,由项目概算原审核、审批单位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未经审核、审批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对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增加投资额的,市财政局一律停拨建设资金,且不安排超概算部分的建设资金。对超概手续不完善、调概理由不充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批准工程概算调整,不进行工程验收,并暂停批准该部门其他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确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原则上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一次,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提供资料如下:

1.工程投资额完成原批准概算80%以上证明材料;

2.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3.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4.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5.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6.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财政部门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

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项目建设管理

1.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并在立项审批时明确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原则上项目法人和项目监管部门不能为同一法人单位。

2.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制。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都必须进行招标,具体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需要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组织实施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严格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工程中标单位须按规定交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4.严格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项目单位须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坚持项目监理日记、月报制度。

5.严格实行项目监督和公示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在建设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公示栏,公开项目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6.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

7.严格实行重大项目稽察和督办制度。由市审计局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基建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察。发现问题后下发督办通知单,项目单位接督办通知后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停拨项目资金。

8.严格项目资金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排出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和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9.严格农民工资金支付。政府拨付的工程资金应优先兑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发放未到位的,支付价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项目竣工决算批复结束前,支付价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扣除未实施部分)的80%。对项目业主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10.严格实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从立项阶段起,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一个影像资料,一式四份,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保密。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严格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进度管理。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1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工期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管理

(一)工程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编制(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开展竣工结算工作,市财政局依法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定意见。

(二)财务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市财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十二、项目综合验收

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必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完成后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综合验收,也可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综合竣工验收工作。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综合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经过试运行,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

2.生态环境、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3.已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财务决算审计(审核)等工作;

4.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已整理完备。

十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项目建成运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具体由市发改局牵头对政府投资项目以下主要内容开展绩效评价: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其它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挪用和改变建设资金用途等。后评价成果作为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四、责任追究

(一)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审批或建设:

1.项目报批资料弄虚作假的(含多头申报中央资金的);

2.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4.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5.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资金的;

6.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7.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8.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2.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3.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4.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5.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6.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7.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评报告、水保方案、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工程决算等编制的;

8.未按项目批复文件内容执行的;

9.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

10.强令或者授意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1.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对项目概、预、结(决)算编审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监督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5.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2.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3.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清镇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2019年3月26日下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实施意见》(清府发〔2019〕7号)文作废。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印发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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