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一般(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检查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四条 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实施案卷评查可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方式实施案卷评查。
第六条 组织案卷评查、自查应当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由2名以上评查人和受查单位案卷承办人共同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七)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罚没收据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九)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
(十)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一)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八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向受查办理处室反馈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综合分析执法单位执法情况,向分管领导提交评查报告。
第九条 案卷办理处室对评查小组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制订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第十条 局每年向市司法局报送案卷评查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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