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关于民办学校规范办学、依法办学的告知书

各民办学校及相关举办者:

为保障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规范办学、依法办学核心要求及违法处罚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办学要求

(一)规范办学资质

办学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严禁无证办学或超出许可范围开展其他活动,严格将学校场地租用用于开展其他活动。办学许可证应置于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名称、层次、类别等登记

(二)规范招生办学

1.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办学,严禁超规模办学,严禁超范围招生,做好托幼班的审批备案。

2.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广告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真实、准确,明确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收费标准、退费政策等核心信息,严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

3.严格按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三)教学与管理规范

1.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配备师资、教学设施及场地,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聘任的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学校应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2.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教职工工资标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工龄计算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四)资产与财务规范

1.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严格执行资金监管制度,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所有资产,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

2.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审批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严禁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

3.严格按程序使用普惠性资金、生均公用经费等财政性补助资金,一是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原则;二是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善后处理、资产处置等。

二、依法办学要求

(一)依法保障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1.民办学校的学生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学校不得歧视或侵犯其合法权益。

2.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克扣福利待遇,应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鼓励按国家规定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二)依法遵守审批与监管要求

1.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开展活动,如需分立、合并或变更举办者,须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决策机构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2.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配合建立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阻挠监管。

(三)依法履行变更与终止注销程序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提前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按照 “退还学生费用 — 支付教职工工资及社保 — 偿还其他债务” 的顺序清偿,剩余财产按规定处理,按程序依法到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三、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办学,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2.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或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的;

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5.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6.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

8.违反国家收费规定,乱收费或未按规定公示收费信息的;

9.侵犯教职工、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经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仍不纠正的;

10.其他违反教育法、教师法及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民办学校及相关举办者要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对违法办学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各民办学校坚守教育初心,严格规范办学、依法依规办学,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特此告知。

清镇市教育局

2026年1月20日

转自:清镇教育

来源:贵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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