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贵州玉秋英鸿贸易有限公司的撤销登记决定书 清市监撤登字〔2020〕2号

贵州玉秋英鸿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利害关系人张峰岩请求,因你公司未经张峰岩的同意或授权,冒用张峰岩的身份信息,将其注册为股东、监事,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决定撤销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取得的公司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清镇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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