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户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当区佰果园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桂圆:购进日期:2026年1月1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5年1月9日,抽样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桂圆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改正,发布《召回通知》。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叁圆伍角(263.5元);
3.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桂圆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元)。
合计罚没柒佰陆拾叁圆伍角(763.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6〕48号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原创文章,作者:区市场监管局,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dongtai/gg/449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