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英(身份证号:520111****0925****):
本局于2025年7月9日依法对你涉嫌因销售假药罪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案一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筑乌市监罚告〔2025〕第0082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筑乌市监罚告〔2025〕第0082号),内容是:“经立案查明:你于2022年1月至3月期间,对外宣称可以在乌当区新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每针1333元价格接种HPV九价官颈癌疫苗(接种次数为1次到2次不等),其通过私自签写治疗单、修改收费单等方式取得受害人冉茂芳等人信任后,用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酿酒酵母)在乌当区新天卫生服务中心康复科治疗室为受害人冉茂芳等人进行疫苗接种,将所收的款项用于偿还网上贷款、个人消费等,导致冉茂芳等22名受害人被骗,非法获利46059.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英已将46059.5元全部退还22名被害人,其中被害人刁坤丽、刘晓晓、杨书予向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2022年4月3日,被告人杨英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3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判决书,编号为:(2023)黔0112刑初57号,判决杨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禁止杨英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该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2023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判决书,判决杨英销售假药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禁止杨英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拟对你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筑乌市监罚告〔2025〕第008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沛森、刘秋云 联系电话:0851-86843258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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