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因被许可人经营者主体已注销,决定对被许可人(乌当区张小敏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等169家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见附件)。
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及其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名单.xlsx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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