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第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到以下部分产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乌当区禾力鲜生鲜超市
2023年11月2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乌当区禾力鲜生鲜超市销售的“土豆片”“国产香蕉”“苹果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土豆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菌落总数标准值:n=5,c=2,m=10⁴,M=10⁵,实测值:79000;38000;50000;33000 ;25000;大肠菌群标准值:n=5,c=2,m=10,M=10²,实测值:45;10;20;35;<10),并于2023年12月19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884)》;“国产香蕉”吡虫啉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057),“苹果蕉”吡虫啉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060),并于2023年12月21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627、DBJ23520100702811630)》,判定该批次的“土豆片”“国产香蕉”“苹果蕉”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从瓮安鑫林宝食品加工厂购进了40包“土豆片”,进购价为6.2元/包,销售价为8.9元/包;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从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园内果品区E座14号的胥凤梅处进购10斤“国产香蕉”,进购价为5.2/斤,销售价为7.96元/斤;当天,当事人从花溪区兰永兵水果经营部购进了10.25斤“苹果蕉”,进购价为10元/斤,销售价为15.6元/斤。以上产品已全部销售,货值总金额为595.5元。当事人已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停止从该进货商进货。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1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4〕0005号)
二、乌当区欧伯汇便利超市
2023年11月24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乌当区欧伯汇便利超市经营销售的“芹菜”“红菜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芹菜”乙酰甲胺磷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2,实测值:0.20),并于2023年12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104)》,判定该批次的“芹菜”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红菜椒”噻虫胺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092),并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118)》,判定该批次的“红菜椒”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向供应商花溪区石板镇地利物流园内果蔬交易大厅A2区7号李江波购进16斤“红菜椒”和16斤“芹菜”,“红菜椒”进购价为5元/斤,销售价为8.5元/斤,销售了11.6斤,损耗4.4斤,销售利润为40.6元;“芹菜”进购价为2元/斤,销售价为2.99元/斤,销售了10.6斤,损耗3.4斤,销售利润为10.49元。上述“芹菜”“红菜椒”销售总收入利润为51.09.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对涉案食品张贴公告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停止从该供应商进货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3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4〕第0033号)。
三、贵州贵浩千润商贸有限公司喜乐购超市
2023年11月25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贵州贵浩千润商贸有限公司喜乐购超市销售的“鲈鱼”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鲈鱼”中氧氟沙星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2,实测值:4.28),并于2023年12月29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612)》,判定该批次的“鲈鱼”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2月24日,当事人从观山湖亮仔水产经营部购进7KG“鲈鱼”,进货价26元/KG,销售价格为37.8/KG,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246.6元。当事人已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对涉案食品张贴公告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停止从该供应商进货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2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4〕第0011号)。
四、贵阳市乌当区优佰客购物超市
2023年11月25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贵阳市乌当区优佰客购物超市经营销售的“土豆丝”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土豆丝”菌落总数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n=5,c=2,m=10⁴,M=10,实测值:13000;42000;52000;22000 ;26000),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n=5,c=2,m=10,M=10²,实测值:<10;240;320;95;70),并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362)》,判定该批次的“土豆丝”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1月7日,当事人从瓮安鑫林宝食品加工厂购进“上涂牌麻辣土豆丝”30袋,销售单价为12元/袋,销售了24袋,总销售金额为288元。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停止从该供应商进货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1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4〕第0010号)。
五、贵阳乌当乘源超市
2023年11月2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贵阳乌当乘源超市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豇豆”噻虫胺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1,实测值:0.018),噻虫嗪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3,实测值:0.61),并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145)》,判定该批次的“豇豆”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1月21日,当事人从花溪区吴小春蔬菜商经营部购进15斤“豇豆”,销售了13.9斤,损耗1.1斤,进购价为6.5元/斤,销售价格为7.98元/斤,销售总收入利润为20.57元。当事人已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停止从该供应商进货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3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4〕第0031号)。
六、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新添大道分公司
2023年10月26日至2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新添大道分公司销售的“香蕉(精品)”“茄子”“红菜椒”进行了抽样检验,“香蕉(精品)”经检验吡虫啉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069),“茄子”经检验噻虫胺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072),并于2023年12月21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136、DBJ23520100702811133)》,判定该批次的“香蕉(精品)”“茄子”为不合格产品;“红菜椒”经检验噻虫胺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32),并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131)》,判定该批次的“红菜椒”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1月26日,当事人从贵州双虎果品有限公司购进139.1KG“香蕉(精品)”,购进单价为6元/KG,销售单价9.16元/KG,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1274.2;同日,当事人从贵阳兴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KG“茄子”,购进单价为6.4元/KG,销售单价7.98元/KG,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79.8;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从贵州省昱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10KG“红菜椒”,购进单价为10元/KG,销售单价15.98元/KG,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159.8,三批产品总货值为1513.8元。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对涉案食品已张贴公告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2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4〕第0014号)。
七、贵阳市乌当区富万家生活超市
2023年11月28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贵阳市乌当区富万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苹果蕉”“豇豆”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苹果蕉”经检验吡虫啉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068);该批次的“豇豆”经检验噻虫胺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1,实测值为0.018),噻虫嗪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3,实测值为0.42),并于2023年12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646、DBJ23520100702811645)》,判定该批次的“苹果蕉”“豇豆”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从贵阳花溪红磊水果部购进14.5KG“苹果蕉”,购进单价为10.52元/KG,销售单价15.16元/KG,已全部销售;同日,当事人从花溪杨艳蔬菜商经营部购进7KG“豇豆”,购进单价为13.2元/KG,已全部销售。销售总金额为319.8。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对涉案食品已张贴公告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1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4〕第0009号)。
八、乌当区申修琴剔骨鸭餐饮店
2023年11月2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乌当区申修琴剔骨鸭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汤勺”“木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汤勺”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于2023年12月11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893)》,判定该批次的“汤勺”为不合格产品;经检验,“木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14),于2023年11月18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892)》,判定该批次的“木筷”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清洗程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当罚〔2023〕1-12–18-1号)。
九、乌当区幺嫂餐饮店
2023年11月2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乌当区幺嫂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盘”“汤勺”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12),于2023年12月18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894)》,判定该批次的“餐盘”为不合格产品;经检验,“汤勺”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于2023年12月12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895)》,判定该批次的“汤勺”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清洗程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当罚〔2023〕1-12–18-3号)。
十、乌当区宋兆珍水城羊肉粉店
2023年11月2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乌当区宋兆珍水城羊肉粉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粉碗”“消毒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粉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054),于2023年12月18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896)》,判定该批次的“粉碗”为不合格产品;经检验,“消毒筷”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086),于2023年12月12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897)》,判定该批次的“粉碗”“消毒筷”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清洗程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当罚〔2023〕1-12–18-2号)。
十一、贵阳高新惠诚食品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8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阳高新惠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遵义鸡蛋糕”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遵义鸡蛋糕”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指标超标(指标标准:≦0.5,实测值:0.573),并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30130228号)》判定该批次的“遵义鸡蛋糕”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控制生产环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于2024年3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不罚〔2024〕0001号)。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来源:乌当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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