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678667
- 信息分类:
-
减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其他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3-29
- 文 号:
- 乌府办〔2024〕3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当区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工作部门:
《乌当区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乌当区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至乡镇(街道)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关于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党办发〔2022〕1号)关于“优化审核确认程序,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要求,2021年至2023年我区社会救助有关事项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9个乡镇(街道)。2024年,按照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以下简称:权限下放),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持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群众”,建议健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快捷高效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民政救助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同步”识别机制,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时效性、精准性和困难群众的满意度。
二、权限下放单位
水田镇、新场镇、百宜镇、下坝镇(其余9个乡镇、街道已下放)。
三、下放内容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等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直接承担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6个月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等社会救助的审核确认工作,实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
四、重点任务
(一)厘清权限下放职责。区民政局履行权限下放工作监管责任,做好权限下放后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审核确认的主体责任,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核实、主动排查发现困难群众、帮助申请有困难的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区民政局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得去”、责任“接得住”、业务“管得好”、对象“兜得牢”。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区民政局做好权限下放后审核确认备案,健全监督检查和抽查复核机制,每年按当年新增和退出救助对象家庭的12%开展抽查复核,对近亲属备案家庭及有群众举报、反映的救助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对存在异议的审核确认结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级复核,防止“一放了之、监管缺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压实干部牵头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责任,严格执行“谁受理、谁负责;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确保权责统一。
(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按照省、市容错纠错相关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意愿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宽容、纠正工作中的失误错误,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五、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区民政局结合实际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以政府名义印发,同时,由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层层压实权限下放工作责任。并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区级人民政府印发的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
(二)组织实施。加大监督指导,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补齐短板弱项,确保权限下放“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三)总结评估。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总结权限下放工作的基本做法及取得成效,分析权限下放后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权限下放工作的总结,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社会救助典型案例,纵深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于2024年11月11日前向区民政局报权限下放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权限下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决策,是民政局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抓”。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根据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安排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权限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加强与市级业务部门沟通汇报,及时解答乡镇(街道)问题困难,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提升能力建设。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关于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按照救助对象数量、结构等因素,配足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岗有人在、事有人办”。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健全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长期公示,公开举报电话,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要对收到的各类问题线索逐一登记,及时核查并反馈;区民政要会同财政部门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筹集、拨付、发放、使用等环节的全流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五)强化政策宣传。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要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服务窗口等各类平台,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功能定位、申办流程、救助方式的知晓度;要及时总结提炼和宣传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成效,积极稳妥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救助工作氛围。
附件:1.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流程
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流程
4.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流程
5.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审核确认流程
附件1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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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
延长至35个工作日)
申请
持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当地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本人或委托村(居)委员会向户籍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
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
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等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一榜公示
在申请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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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二榜公示
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
发放低保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确认的,按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证金,最低生活保证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附件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流程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
延长至35个工作日)
申请
持有本市户籍地或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本人或委托村(居)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
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公示
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
↓
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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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特困供养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确认的,按要求发放特困供养金。
附件4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流程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先行
救助后补资料)
申请
持有我市户籍、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或急难发生地在我市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由本人或委托村(居)委员会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
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比对等调查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急难情形予以调查核实。
↓
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等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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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在申请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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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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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临时救助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确认的,按要求发放临时救助金。
附件5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审核确认流程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
延长至35个工作日)
申请
持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当地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及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参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人或委托村(居)委员会向户籍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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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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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等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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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榜公示
在申请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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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四五”期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应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衔接工作。当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直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申请未获批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条件的, 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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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榜公示
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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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和帮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办相关救助帮扶。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帮扶。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个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专项社会救助工作,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困难类别和困难程度,依规给予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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