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自然资执罚〔2025〕84号 ).pdf
刘家祥:
你未经批准,于2011年擅自占用白云区都拉布依族乡都溪村集体土地2303平方米(其中耕地2303平方米)用于修建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依法对你作出《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自然资执罚〔2025〕84号)。对你处罚内容为:
1.限期15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2.按30元/平方米并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零玖拾元整(¥69090.00)。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自然资执罚〔2025〕84号)。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自然资执罚〔2025〕8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唐义涛 朱子娟
电 话: 0851-84610221
地 址: 贵阳市白云区行政中心三期14楼1426室
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5日
来源: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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