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鑫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9年7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市监行处字〔2019〕第18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恒刚 联系电话: 84720830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8日
来源: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创文章,作者: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dongtai/gg/87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