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观市监行处催字〔2019〕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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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1971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行处字〔201918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恒刚   联系电话: 84720830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18

 

来源: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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