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陶伦学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观人大任〔2018〕11号)

观人大任〔2018〕11号

关于陶伦学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2018年6月26日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陶伦学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陈祖尧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吴柱高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郑道刚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杜华强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程爱民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雷成红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赵玉明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颜晓燕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金佳惠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魏鹂娴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倪云跃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李曼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胡菊同志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免去:

陈秀英同志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李江同志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陈进同志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夏云丽同志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张微同志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特此通知

观山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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