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日17时30分许,贵州黔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贵州省地质资料馆暨地质博物馆建设项目基坑开挖及边坡支护工程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8000元。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督促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的基本情况及抢险救援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从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会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了观山湖区“6.2”一般建筑施工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划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贵州黔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达劳务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31日,法定代表人,覃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827076,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八达巷20号1-2单元1层。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07〕000695-0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二)事故项目工程概况
2016年初中铁五局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贵州省地质资料馆暨地质博物馆项目基坑开挖及边坡支护工程,该项目地点位于观山湖区云潭路与兴筑路交汇西南侧。2016年4月贵州省地质资料馆暨地质博物馆项目部与贵州黔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与安全生产协议书,由贵州黔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贵州省地质资料馆暨地质博物馆建设项目边坡支护工程,5月初安排施工班组进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2016年6月2日下午,黔达劳务公司安排施工班组进场,由刘建才班组对边坡支护BB段进行喷浆作业。17时30分许,天气突然变化,施工现场突遇雷雨天气,项目部随即安排停止施工,由安全员刘昆通知施工班组立即停止作业,电工岳忠云对施工现场进行断电。现场施工班组人员接到通知后立即从施工区域撤离避雨,工人刘建祥对施工现场材料及设备进行覆盖后,看见施工便道东侧未采取防雨保护措施的空压机未断电,便对其进行断电操作,在关闭空压机开关时遭受电击倒在空压机旁(由于电工岳忠云距离配电箱较远,此时正在赶往配电箱途中,现场施工用电处于开启状态)。班组长刘建才发现刘建祥倒地后,立即上前施救,也遭受轻微电击,同时空压机漏电保护装置跳闸断开,未引发后续触电事故。现场工人发现后立即通知安全员刘昆组织救援,用模板将刘建祥抬至工地钢筋加工区,并采取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发现刘建祥未能恢复意识,后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刘建祥已死亡。
(二)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观山湖区公安分局、安监局等部门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发生及现场处置的有关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信息见附件),直接经济损失10080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直接原因
贵州黔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边坡支护班组工人刘建祥,在未配备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对未采取防雨保护措施,处于潮湿环境中的空压机进行断电操作,违反安全用电常识,导致触电身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贵州黔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班组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突发雷雨天气安全防护工作安排不到位,对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未采取防雨保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建筑施工触电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贵州黔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班组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突发雷雨天气安全防护工作安排不到位,对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未采取防雨保护措施),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观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刘建祥,贵州黔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边坡支护班组工人,在未配备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对未采取防雨保护措施,处于潮湿环境中的空压机进行断电操作,违反安全用电常识,导致事故发生,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对其行为不予追究责任。
刘刚,作为贵州黔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到贵州省地质资料馆暨地质博物馆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监督、检查本项目安全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观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1.8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张文琅,贵州省地质资料馆暨地质博物馆建设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监督、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观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1.98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刘昆,贵州省地质资料馆暨地质博物馆建设项目部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项目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观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岳忠云,贵州省地质资料馆暨地质博物馆建设项目部电工,对施工现场进行断电操作不及时,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项目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观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贵州黔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开展该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现场施工用电的安全检查工作,对事故隐患进行逐一排查、整改,确保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二)贵州省地质资料馆暨地质博物馆建设项目部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落实安全措施,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建设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观山湖区“6.2”一般建筑施工触电事故调查组
2016年7月12日
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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