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9时50分许,山东挺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督促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向区政府、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的基本情况及抢险救援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从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会、区住建局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了观山湖区“1.11”一般建筑施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划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山东挺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06日,法定代表人为管延华,工商注册号:371325200007108,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公司地址:山东省费县大田乡住所(大田庄村)。
(二)事故项目工程概况
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的建设单位是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8号楼主体已经完工,现正在进行玻璃幕墙安装。玻璃幕墙安装的施工单位是山东挺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挺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2015年10月起进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项目负责人为唐亲绪。
山东挺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需要使用小炮车(共5台,编号为1-5号,属于企业自制件,自制小炮车的方案于2015年7月25日通过了专家论证,其中1号小炮车安装于30楼东面)提升玻璃幕墙单元板块。事故发生前由于施工现场电箱故障导致停电,1号小炮车处于未使用未起吊的状态。
沧州创业欧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工地吊篮的租赁方,给工地提供吊篮租赁服务的同时定期派人对吊篮进行维护。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2016年1月11日上午,由于施工现场电箱故障导致停电,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施工区域整栋楼工地停工。工地吊篮的租赁方沧州创业欧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吕志兴安排罗松、王辉到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裙房四层楼面东面平台,对悬挂在外墙的吊篮配重、螺丝、连接等进行安全检查及规整。9点50分许,罗松站在裙房四层东面平台的活动架上规整吊篮部件,位于罗松站立正上方的30楼东面的1号小炮车滑轮挂点销子松动,滑轮脱落,正好砸中罗松头部。现场人员立即通知工地管理人员开展救援,120赶到后对罗松进行急救,罗松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观山湖区公安分局、安监局等部门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向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发生和现场处置的有关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处理死者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信息见附件),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30楼东面的1号小炮车滑轮挂点销子松动,滑轮脱落,正好砸中位于1号小炮车正下方裙房四层楼面东面平台的工人罗松头部,导致罗松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山东挺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并及时治理1号小炮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建筑施工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山东挺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并及时治理1号小炮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观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唐亲绪,山东挺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8号楼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观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1.8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山东挺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立即开展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小炮车的安全检查工作,对事故隐患进行逐一排查、整改,确保万无一失。
(二)贵阳国际金融中心各参建单位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落实安全措施,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建设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观山湖区“1.11”一般建筑施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16年3月2日
来源:区安监局 邹昌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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