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24年9月2日受理了李珍平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单位于当日下达《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筑工受字﹝2024﹞0700255号)、《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筑工举字﹝2024﹞0700062号)文书,由于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签收文书无果,邮寄到你单位也未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筑工受字﹝2024﹞0700255号)、《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筑工举字﹝2024﹞0700062号)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与我单位联系。特此公告。
贵阳市工伤认定办公室(07)
2024年10月10日
附 件1: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筑工认受字﹝2024﹞0700255号
贵州广铝平桥矿山开采有限公司、李珍平:
李珍平于2024年9月2日提交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2024年9月2日
附 件2: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
筑工认举字﹝2024﹞0700062号
贵州广铝平桥矿山开采有限公司:
李珍平于2024年9月2日提交李珍平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
1.如你单位认为李珍平所受伤害不是工伤,请提供不是工伤的证据材料;
2.如你单位认为李珍平所受伤害是工伤,请提供是工伤的证据材料。
如你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在举证期内不能举证,需延期举证的,请在举证期内提交延期举证申请。
如你单位在举证期限内拒不举证,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2024年9月2日
来源:清镇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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