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24年7月17日受理了查泽明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我单位于2024年9月12日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筑工认字﹝2024﹞0700283号),由于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签收相关文书无果,邮寄到你单位也拒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筑工认字﹝2024﹞0700283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与我单位联系。特此公告。
贵阳市工伤认定办公室(07)
2024年9月30日
附 件: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
筑工认字﹝2024﹞0700283号
申请人:查泽明
职工(受伤害人)姓名:查泽明 性别:男 年龄:59岁
身份证号码:522502********4615
用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贵州源德建材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清镇市王庄乡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施明志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搬运工
事故时间:2023年6月17日
事故地点:贵州源德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内
诊断时间:2023年6月17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胸部、肋骨、骨盆、腰部
申请人所述受伤害经过:2023年06月17日13:00左右,查泽明在贵州源德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内搬砖块时,不慎被倒塌的砖块砸到受伤。
医疗诊断结论:1、胸部闭合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7肋);2、骨盆骨折:左侧髂骨、右侧耻骨下支、右侧髋臼骨折;3、腰5双侧椎弓崩裂并腰5椎体I°前滑脱。
2024年7月17日受理查泽明于2024年7月17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经过调查核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黔0181民初10344号确认查泽明与贵州源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01日至2023年0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06月17日13:00左右,查泽明在贵州源德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内搬砖块时,不慎被倒塌的砖块砸到受伤。我局依法向贵州源德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举证通知书,公司在时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结合查泽明调查笔录及证人笔录可明确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我局予以采纳。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如下,认定查泽明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查泽明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认定(或视同)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属于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清镇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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