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清镇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促进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创文巩卫”工作部署,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一)市域范围内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对建筑垃圾依法依规实行源头分类减量。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产生、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当办理核准手续(核准申请表详见附件1):

1.物业小区应当携核准申请及相关材料到政务大厅办理产生、运输核准;

2.无物业小区(城中村、安置小区、散居户等)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应当携《XX乡镇(街道)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登记表》(详见附件4)及相关材料到属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

3.工地施工、生态修复项目等需要产生、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的项目工地,应当携处置核准申请及相关材料到政务大厅办理处置核准;

4.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到政务大厅办理运输核准;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承运单位必须使用专业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按照核准范围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运输和处置。

(三)在尚未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不足的街道,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集中简易处理场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选择就近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必须运输至清镇市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或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四)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处置、监管实行联单制管理(联单详见附件3),管理方、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需签字盖章形成建筑垃圾闭环管理,登记存档备查,处置终端严格按照《清镇市建筑垃圾处置台账统计表》,规范处置台账,每月按时向综合行政执法局填报处置报表。

四、建筑垃圾不得进行违法运输和处置。

(一)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

(二)运输途中不得丢弃、泄漏、遗撒、飘散等;

(三)不得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建筑垃圾;

(四)不得在农村承包的土地上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新增建垃圾以及固体废弃物的转运、堆放场所。

五、严厉依法打击违法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公安机关对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活动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打击。

六、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市民反映的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的行为,必须及时核实和查处。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行为,经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举报电话:

82528405(综合行政执法局)、82522576(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82623247(市交通运输局)、82602251(青龙山街道办事处)、88412001(滨湖街道办事处)、82566556(巢凤街道办事处)、18685419355(清镇市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 王南俊)

七、本通告自2024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清镇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附件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pdf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镇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附件2:清镇市建筑垃圾处置台账统计表.xlsx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镇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附件3:贵阳市清镇市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管理单据.xlsx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镇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附件4: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登记表(1).doc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

市交通运输局   

青龙山街道办事处

滨湖街道办事处 

巢凤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21日 

来源:市综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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