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水务管理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清水撤决字[2024]01号
贵州广大城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1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关于撤回青山映水·上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公司青山映水·上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清水复[2013]31号)。
如你公司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镇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清镇市水务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来源:清镇市水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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