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发〔2020〕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431149 成文日期: 2020-03-13
文 号: 清府发〔2020〕5号 发布时间: 2020-03-13 10:21
发布机构: 清镇市人民政府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有关工作部门:

《清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3日

清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统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利用政府资源进行融资等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考核、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有一定成熟度,至少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内容、地点及投资估算。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列入储备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支持:

(一)省、贵阳市以及清镇市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事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章 安排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安排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以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具体包括: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基础性项目;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

(三)农林水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四)基础教育建设项目;

(五)文化、卫生、体育、社保、民政、广电出版等非经营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交通重大基础性建设项目前期启动;

(八)其它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二条 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转移支付;

(三)其他可用于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四)政府融资(包括国内外金融机构贷(赠)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转让、股权转让、PPP等)。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投向的前提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实施类项目包括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收尾项目、续建项目及具备新开工条件(初步设计已审批并已落实资金)的项目。

(四)预备类项目包括尚不具备开工条件需要年度安排建设资金或前期经费的前期项目。预备类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并落实资金后即自动转为实施类项目。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说明;

(二)收尾、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与项目相关的市委、市府专题会议纪要、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项目进度、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三)预备类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与项目相关的市委、市府专题会议纪要、项目前期工作、年度工作目标、前期费用、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及资金来源说明等。

第十五条每年9月30日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及专项规划,结合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实际,提出下年度项目计划,按时报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再次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初审意见再次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涉及重大民生类项目需面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根据征求反馈意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使用次年市级财政资金的纳入年度预算草案,使用上级资金的纳入争取上级资金计划,使用其他类资金的项目纳入政府融资计划,报市投融资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批。批准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执行。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章 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条实施类项目以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作为控制总投资依据,并应严格执行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2〕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本)》。对超概项目先审核批准,后安排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根据年度工程实施进度和建设需要结合财政实际,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预备项目总投资待定或先估列,不作为项目审批投资控制的依据。资金安排视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特征和进展需要,参照本办法第二章中第十条规定,安排一定前期经费,用于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是财政部门列入资金安排的依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是财政部门拨付和调度资金的依据。投资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镇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印发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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