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发〔2020〕3号 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431147 成文日期: 2020-02-27
文 号: 清府发〔2020〕3号 发布时间: 2020-02-27 10:05
发布机构: 清镇市人民政府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9〕18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2020〕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

第七次人口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2010年以来,特别是职教城职业院校入驻以来,我市人口发生了较大变化。2020年,撤社区建立办事处,我市乡镇划分将有所变动。通过人口普查,全面查清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的情况,掌握我市人口变化和发展趋势,既是制定和完善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也为教育和医疗机构布局、儿童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工商业服务网点分布、城乡道路建设等提供决策依据,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内容与时间

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规模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尤其是近年来,我市人口流动频繁,人户分离情况较为严重,调查环境复杂,城区普查入户难,普查工作任务艰巨。各乡(镇、社区)、市直相关部门、各管委会,要充分认识这次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和工作艰苦性,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决定成立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统计局、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

各乡(镇、社区)及承担系统普查任务的机关与企事业单位,要在3月15日前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村(居)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普查机构。各级充分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鼓励职教城师生、居住在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自主申报人口,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

四、舆论宣传

市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组织和具体实施。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以及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经费保障

国务院规定,第七次人口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各乡(镇、社区)对属于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按进度有序推进。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

六、强化质量保障

(一)坚持依法普查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普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提供普查信息,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二)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省、市实施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和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要求,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和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加强工作检查和质量抽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四)要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和资料共享

普查登记采取电子化方式,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公安、卫健、民政、科技等部门应积极向普查机构提供部门基础资料。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附件:1.清镇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清镇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清镇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唐樾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进波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海霞 市统计局局长

张子恒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黄 海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杨代松 市公安局副局长

袁 礼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国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魏学书 市卫生健康局计生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家立 职教城管委会产教融合部部长

成 员:金玉龙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分管常务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杨 珊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郭发顺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陈孝鸣 市督办督查局副局长

龙刚市教育局党委委员

汪程市科技局副局长

杨会市民宗局副局长

苗红燕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晓梅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吴丹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倪军辉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站站长

饶文燕市文旅局副局长

杨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唐浩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郑静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剑雄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罗清市直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胡胜金市人武部办公室主任

罗筑榕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国金市统计局副局长

孙正林市统计执法队队长

余玲市乡镇统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杨萍市乡镇统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各乡(镇、社区)行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黄海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筑榕、王国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市统计局相关科室人员及聘用普查指导员组成。

附件2

清镇市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作为保障。为使领导小组有效地担负起人口普查的领导责任,经市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将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明确如下,请各成员单位在普查工作中遵照本意见执行。

一、职责分工

职责分工的总原则:在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

市政府领导:负责人口普查的全面领导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

1.负责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2.及时帮助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3.落实“人口普查工作责任制”,确保普查顺利完成。

市统计局:

1.负责人口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普查业务技术工作,牵头制定人口普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表和各项业务技术细则;

3.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4.承担普查数据的计算机处理和管理工作。

5.负责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发布。

6.负责组织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利用。

7.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委政法委:

1.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流动人口资料。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

1.负责人口普查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问题的协调工作。

2.为人口普查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必要的条件。

3.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解决计划外出生人口的户籍登记、清理注销死亡人口户籍登记、清理人户分离人口、清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等。

2.将户口整顿结果以村(居)为单位分户户籍人口情况提供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供普查登记参考。

3.配合协助普查登记。做好普查登记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动员基层民警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4.负责组织对看守所关押人员及在看守所区域内居住的其他人员的普查登记,并将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5.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人口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数据和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协助配合住房普查工作。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

1.协助配合出生和死亡人口的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提供新生儿出生、死亡及儿童防疫保健的记录资料供普查参考。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职教城管委会:

1.负责做好职教城院校有关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动员师生自行申报人口。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

1.负责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制定宣传规划和宣传工作流程;组织召开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会议;组织动员和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和文艺单位开展人口普查宣传活动。

2.对人口普查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普查中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进行跟踪报道。

3.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委统战部:

1.负责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提供有关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的记录资料供人口普查登记参考。

2.协助做好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3.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督办督查局:

1.将“第七次人口普查”纳入各有关部门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并实施考核。

2.协助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动员机关干部职工积极支持配合人口普查登记工作,自行申报人口。

3.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教育局:

1.动员及组织各级教师主动申报人口;

2.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查宣传活动;

3.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科技局:

1.提供人口普查所需大数据方面的技术支持。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民宗局:

1.协助配合做好少数民族人口的普查登记和编码工作,特别是解决好“未识别民族”以及具有多种别称的民族称谓的清理、登记及归类问题,并将整理结果提供普查登记及分类编码参考。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民政局:

1.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负责行政区划的冻结和清理工作。

2.提供行政区划有关资料。

3.提供人口普查所需要的殡仪单位死亡人口记录资料。

市司法局:

1.负责《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宣传及司法指导。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财政局:

1.负责人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工作。

2.协助办理人口普查物资、设备采购的有关手续。

3.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人社局:

1.协助配合开展人口普查职业编码等相关工作。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1.协助配合做好农村地区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和入户登记工作;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文旅局:

1.协助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协助做好退役军人的普查及相关工作。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做好普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协助配合做好企业单位名录的收集、清理、归类及编码等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2.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宣传动员工作,协助查清流动人口务工情况。

3.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

1.负责组织协调物业管理部门协助配合普查登记工作。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直机关事务局:

1.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出行保障。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市人武部:

1.在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对军事管理区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并按规定将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2.参与人口普查各阶段督查指导工作。

各乡(镇、社区):

按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方案,全面依法开展辖区人口普查各项工作。

二、工作方式

1.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

2.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一般工作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3.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市统计局局长兼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4.在人口普查准备和登记复查阶段,领导小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到各地检查指导工作,解决问题。

5.人口普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6.全市各单位做好单位职工家庭自主申报工作。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印发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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