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发〔2019〕3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镇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431143 成文日期: 2019-09-26
文 号: 清府发〔2019〕39号 发布时间: 2019-09-26 15:52
发布机构: 清镇市人民政府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市有关工作部门,驻市企事业单位:

《清镇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6日

清镇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进一步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社会力量办午托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午休、住宿等的以盈利为目的托管经营活动场所。

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涉及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治、餐厨垃圾处置、房屋安全、治安管理等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委托协议,明确食品、消防、房屋、人身、传染病防治等安全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与委托责任等内容,保证托管学生的食品、消防、房屋、人身、传染病防治安全。

第五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食品、消防、房屋、传染病防治安全保障制度,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厨房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校外托管机构自取得登记部门决定登记通知书后须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托管学生人身意外险。

托管机构经营期间,按期进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续保工作,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脱保。

第八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按要求配置符合消防安全的消防设施和配置。

第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将地址设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并且周边50米范围内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活动),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午托机构。

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危房或违法建筑内。

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第十条校外托管机构供餐加工场地(含原材料贮存、加工烹饪、清洗消毒场所)应大于托管机构经营场所有效使用面积的20%,限定招收学生人数为餐厅一次性接待最大人数。

仅提供午餐的托管机构人均餐厅面积达1平方米以上;提供午餐和午休的托管机构人均建筑面积达2.5平方米以上。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十一条就餐场所保持整洁,设置洗手设施,加装纱窗、门帘等防止有害昆虫侵入的设施。

第十二条就餐区和厨房应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厨房和就餐区分别至少安装2个摄像头,确保监控无死角),接入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平台。

第十三条厨房要有照明、通风、油烟净化、空气消毒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废弃物要在密闭容器存放。

不得使用燃煤作为食品加工燃料,应使用清洁燃料,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第十四条厨房应当配备冷藏保鲜设施,保证生、熟食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主副食应加工熟透,不得加工或者使用腐败变质食品及原材料。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采购、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十六条食品烹熟后一次性使用,剩余食品不得再次给学生食用,实行食品留样制度。

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0℃~8℃)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做好留样记录(见附表)

第十七条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为学生提供洗净、消毒合格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规定。

第十八条采购主副食品应认真查验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制度,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上岗时要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做好晨检记录。

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学生有不良反应,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二)保护好现场,包括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学生呕吐物、排泄物等。

(三)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食谱、留样、采购、消毒记录等)和食品等样品。

(四)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送医等防控措施;对群体性或不明原因的病症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卫生健康、教育主管及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托管疑似传染病、确认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病症学生;对因病缺托的学生需进行登记追踪管理制度;凡患传染病学生复托时需严格进行医疗机构康复证明的查验,严禁托管未康复的传染病学生。

第二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收集处理。校外托管机构应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应到教育行政部门及属地乡(镇、社区)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登记证、房屋安全鉴定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检查合格意见书、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复印件。备案信息同步传送各行业监管部门。

校外托管机构须将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营业执照向公安机关报备。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抽查托管机构按照《清镇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标准落实执行情况。对违反《清镇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由教育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对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治、餐厨垃圾处置、房屋安全、治安管理等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托管学生监护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清镇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留样记录表格示例(资料性附录)

食品留样记录表格示例(资料性附录)

序号

留样食品名称

留样时间

(*月*日*时*分)

留样(g)

保存条件

留样保存至

(*月*日*时*分)

留样人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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