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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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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9-27 10:42 -
文号
白府发〔2019〕34号 -
是否有效
是 -
信息名称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云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白云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财政对外借款按时足额收回,堵塞安全管理漏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临时出借的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严禁将财政资金借给个人。
第二章 借款范围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文件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安排预算进行使用,严禁随意外借,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四条 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所需经费,原则上应申请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或预拨款形式,回避预算约束,长期占用财政资金,严重影响财政正常运行。
第五条 如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急需调拨资金,确保相关工作迅速开展,可允许临时借款。
(1)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2)发生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
(3)中央、省、市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明确区级财政必须先垫资金后结算补助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符合上述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单位须先向区政府书面申请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方可向财政借款。
第七条 根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的借款报告,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与借款单位就借款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借款协议。
第八条 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附单位拨款申请书、借款收据、借款协议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送财政局国库科划款。
第九条 区财政局国库科应核对相关借款依据,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资金划转。
第四章 协议事项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与借款单位进行商议时,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对外借款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借款单位须在借款期临近一月前向区政府书面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两种。借款单位原则上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还款。如确需分期还款的,在协议中必须明确每期还款的具体时间及金额。
第十三条 借款协议文本由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包括出借方、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保全措施等内容。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借款方、区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国库科保存。
第五章 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安排使用,不得贪污挪用。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应严格遵守借款协议,积极筹措还款资金,按时将借款归还财政。如逾期末还,区财政局应及时催收,或扣收该单位相等金额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应对借款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到期借款要督促借款单位按期归还,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借款单位不按协议要求使用借款资金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提前收回借款资金,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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