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431125 | 成文日期: | |
| 文 号: | 清府发〔2018〕44号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16:40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是 |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审改办等9部委《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关于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黔审改办发〔2017〕4号)精神,市审改办(市编委办)组织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调整规范,形成《清镇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52项,《清镇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20项。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及依据、处理意见及理由等。
三、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四、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无法定依据,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增和变更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相关改革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按程序动态调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清府发〔2018〕44号 附件1:清镇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xls
清府发〔2018〕44号 附件2:清镇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xls
2018年12月29日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30份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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