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431110 | 成文日期: | |
| 文 号: | 清府发〔2018〕29号 | 发布时间: | 2018-08-20 11:34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否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各相关工作部门:
《清镇市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镇市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清镇市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上限上规入统。新增纳入国家统计平台的限上规上商贸服务业企业,次年正常报送数据的,除享受贵阳市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外,次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次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鼓励限上规上商贸服务业企业依法统计、应统尽统,每年对认真完成统计数据填报的企业统计人员给予0.3万元奖励。鼓励限上规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收入稳定增长且月均增速达25%以上的企业,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个人,对企业统计人员另行奖励0.5万元。
第二条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在清镇市境内注册的单一主体全年电子商务零售额达到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网商或个人,奖励3000元;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奖励5000元;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含70万元),奖励7000元;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含80万元),奖励1万元;80万以上的(含80万元),奖励1.5万元。在清镇市注册的电子商务自建类平台,全年实现交易额达到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含3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到50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的(含500万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达800万元以上的(含8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建清镇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网商、移动电商类)的,按年度电子商务零售额进行排名,第1名奖励3万元;第2名奖励2万元;第3名奖励1万元,名次并列的享受同样奖励。对清镇市内网商店铺或电商企业(注册在我市或发货地在我市)网货产品上行物流快递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每单1元(仅限成功交易的订单),个人或企业一年最高补贴10万元。
第三条支持农商联动发展。鼓励农商互联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根据平台交易量给予一定奖励。农商匹配累计交易转化达到1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平台交易额达到2500万元,给予10万元;平台交易额达到3500万元,给予15万元;平台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设立清镇市本地农产品销售专区,对于设立本地农产品销售专卖店(专区、专柜)并拉动当地农业农村发展的企业,按专区面积每年每平米300元进行补贴。对拓展省外市场的销售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对其省外销售部分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销售额的1%,单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支持餐饮业发展。新创建为国家一二钻及三至五钻级酒家和新创建为一二星及三至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5000、10000、20000、50000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早餐工程示范店称号的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获评中国、贵州、贵阳、清镇名菜(名小吃)的单位,分别按每道菜(小吃)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给予奖励,对评为清镇餐饮名店、餐饮示范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品牌引进。一是鼓励以商招商,对引进并在清镇注册限上商贸企业的,除享受清镇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首次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100强、贵州50强商贸企业,在清镇市注册登记,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经国际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认定的国际一线品牌,其品牌所有者采取授权特许或直营,在我市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当年实现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品牌经营者10万元;对采取租赁、联营、出售物业等方式引进上述国际一线品牌的区内地产开发商、购物中心、商场、酒店等,每引进一个国际品牌,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引进者10万元。二是鼓励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大力完善商贸设施和开展商贸招商工作。各乡镇(社区、管委会)要按照统一规划、建设、招商的思路切实抓好镇级商业中心建设,同时大力开展商业招商工作。对新引进在清镇注册法人企业入统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国际、国内一线品牌的乡镇(社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条支持品牌建设。对建设自有商贸品牌的,商贸企业新获得商务部命名的“中华老字号”,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贵州省命名的“贵州省著名商标”,获省政府命名“贵州省商贸流通50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命名的,一次性奖励按所获最高级奖励(不重复奖励)。原已获各级命名商贸企业品牌按规定程序复审达标后,一次性奖励按以上标准减半执行。对我市自主开发的地方特色商品企业,所开发商品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补助。
第七条支持特色商业街和社区商业建设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称号的,对辖区乡镇(管委会、社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工作经费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级以上(含两级)特色商业街称号的,按所获最高级奖励(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社区便民商圈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级以上(含两级)社区便民商圈称号的,一次性奖励按所获最高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支持商贸服务业项目建设。一是信贷扶持,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商贸服务业项目,协调商业银行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发展商贸微型企业,协调担保机构增加对中小微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比重,对限上和规上商贸服务业企业贷款由市担保公司担保的,市财政按照担保贷款额的1%给予担保补贴。二是用地扶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和进驻清镇市投资兴建重点商贸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供应土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发展商贸服务业,对纳入全市商贸服务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集聚区、重点项目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在用地指标上给予倾斜。商业设施建设规模超过5000㎡的,要征求商务部门意见。保障商贸服务业用地,在城市中心区优先安排商业用地,支持中华老字号、名特优产品建店用地。
第九条大力扶持楼宇经济发展。可租(售)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产权单位自用面积)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以及科研楼等,年实现本级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楼宇主体,对其新增部分给予20%的奖励。对带动能力强、财政贡献率高的总部企业、世界500强、全国500强、跨省(市)集团成员企业,以及年实现地方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加大对商贸服务业的资金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本级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使用。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进行申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5份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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