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441547 | 成文日期: | 2023-10-11 |
| 文 号: | 南府办函〔2023〕52号 | 发布时间: | 2023-10-13 15:04 |
| 发布机构: |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 内容概述: | |||
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相关管理规定,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形成了《南明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经合法性审查,共有5家区直部门18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符合设立规定,其中必须委托事项13项,可选择委托事项5项。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对外公布。区直有关部门要在2023年10月30日前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及时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补充完善。区政府门户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同步公布《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中介服务清单。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负担。对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服务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新提供。
三、加强清单动态管理。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国务院决定新增、取消、变更情况,及时对相应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事项需报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定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四、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监管。区政府有关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建立完善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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