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167471 | 成文日期: | 2023-08-31 |
| 文 号: | 南府办函〔2023〕43号 | 发布时间: | 2023-09-04 14:50 |
| 发布机构: |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 内容概述: | |||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南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31日
南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处置机制,提高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协同应对;依靠科技,加强合作,提高素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区(市、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市、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区(市、县);
(3)霍乱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或在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成立应急指挥部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1),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担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教育局、区信访局、区红十字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融媒体中心、其它区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各乡(街道)。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和分管负责人担任。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本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和完善,组织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制技术方案,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是否组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与演练;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疫情发展情况,进行疫区封锁其他强制隔离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指导疫区开展治安秩序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治安事件,依法打击和查处制造社会混乱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网络舆情监控。
(4)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分局:负责对进出疫区的主要道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现场周边交通疏导力度,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车辆、人员顺利抵达事发现场。
(5)区委政法委: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
(6)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统筹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物资采购、收储、调运接收等相关保障工作,动态储备充足的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除药品类的各种医用防护物资。
(7)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和新发传染病治疗药物、疫苗、病因等各项科学研究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区民政局:协助做好疫区需转移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组织开展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临时补助。
(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11)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开展等工作所需的生活物资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做好参加对外经贸活动人员防控传染病及疫情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对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12)区自然资源局:配合上级野管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配合省、市野管部门开展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配合专家发布预警信息,配合上级野管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等工作。
(1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明分局:负责对因水、气、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化学品丢失、泄漏造成污染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的方案;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病发生时的动物疫情监测、基础调查、样品采集、动物及产品检疫等工作;负责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等工作。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食品的质量监督;负责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及处置工作;负责商品生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和规范各类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1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17)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隔离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8)区教育局: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制定、实施各类学校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和发展;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做好在校师生、幼儿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19)区信访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访工作。
(20)区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的培训;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向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
(2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清除垃圾污物(医疗垃圾及有害垃圾除外)。
(22)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的措施及情况;澄清事实,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22)各乡(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安排落实需要采取的措施。
(23)其它区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令, 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3 工作组及其职责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下设以下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局
主要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3.2 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各乡(街道)、区各医疗卫生机构等
主要职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等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职责实施等。
2.3.3 应急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贵阳市南明区交通管理局南明分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各乡(街道)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交通检疫,对出入车辆进行检疫和消毒;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职责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的捐赠款物;负责协调酒店住宿等。
2.3.4 风险沟通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沟通工作等。
2.3.5 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各乡(街道)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信访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2.3.6 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人民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保健院等
主要职责:组织成员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监测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查找病因并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市卫生健康局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各乡(街道);
(4)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 责任报告人
主要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乡(街道)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按程序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应说明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存在问题、影响因素及处置措施,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建议等
3.3.5 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按照要求2小时内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报告,无网络直报的单位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1)辖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2)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区卫生健康局及时关注辖区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的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区卫生健康局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和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3)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反应和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区人民政府做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决定后,各有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区卫生健康局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局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4.3.2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市、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本级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各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级不能完成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时,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区卫生健康局按有关规定向市卫生健康局和区人民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各乡、街道办要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与市卫生健康局及时沟通,取得上级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4.4 应急反应措施
4.4.1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物质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要责令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病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病区实施封锁,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实施封锁后可能中断干线交通的,需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流行传播,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紧急征用所需物资、设备、房屋、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口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做好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区委宣传部要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关注社会氛围。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和区民政局等其他主管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以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区卫生健康局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 (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全区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技术培训: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对新发现的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培训。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估等。
4.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区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4.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做好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提供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技术支持。
(4)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按照有关要求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6)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4.4.5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按区卫生健康局要求,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按区卫生健康局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应急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4.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Ш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人民政府进行总结评估,并在 6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5.2 奖励
按规定申报表彰项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工作;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5.3 惩处
区纪委监委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工作不力、推进缓慢、敷衍了事,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予以追责问责。
区督办督查局应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工作不力、推进缓慢、敷衍了事,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
5.4 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员、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完善保障体系
6.1.1 信息系统保障
根据区人民政府印发《南明区优化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应急指挥管理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实行)》文件要求,充分运用区公安分局现有的视频资源,以区公安分局指挥平台为依托,融合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分局等各方应急管理数据,建成南明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高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运行机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传递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完善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信息资源和专业系统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6.2 应急队伍体系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医疗救治体系: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区卫生健康局要明确其职能与任务,规范其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3 物资、经费保障
6.3.1 物资储备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区商务局及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2 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报请区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偿或政策扶持。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4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贵阳市南明区交通管理局南明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5 法律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6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负责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7 宣传和培训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针对各有关方面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8 开展应急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同时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行业部门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对预案做进一步的完善。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南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1.南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南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
附件1:
南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南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
|
单位 |
分管领导 |
联系方式 |
具体工作人员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区委政法委 |
陶智 |
13985136652 |
李希 |
18593801717 |
|
|
区应急管理局 |
罗发贵 |
18984057868 |
舒晔旭 |
18798657511 |
|
|
区卫生健康局 |
谌悦 |
15885024520 |
安立 |
15599123460 |
|
|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 |
杨黔筑 |
13984863016 |
李伟 |
13985058951 |
|
|
区发展改革局 |
顾君 |
13985000890 |
唐小琼 |
18798616231 |
|
|
区科学技术局 |
陈全胜 |
13985418294 |
刘云峰 |
13312218213 |
|
|
区财政局 |
王一 |
85825773 |
黄承龙 |
18786059402 |
|
|
区民政局 |
谢熠 |
18984062619 |
卢凤凤 |
13985147328 |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张豁 |
13985444154 |
袁迪 |
15085965127 |
|
|
区商务局 |
易雷 |
18586891017 |
舒晓明 |
13698553886 |
|
|
区自然资源局 |
袁小泳 |
15085978471 |
莫晓青 |
13595062854 |
|
|
区农业农村局 |
方国升 |
13885111807 |
胡雅娣 |
13511900666 |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杨春 |
18586890916 |
翟远建 |
18586890830 |
|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常琛 |
18798080794 |
罗锡雨凡 |
18198107525 |
|
|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
王海 |
85823733 |
孙琳 |
85813777 |
|
|
区教育局 |
胡玥 |
13809407078 |
陈萍 |
13985148510 |
|
|
区信访局 |
李琪 |
13985419272 |
周礼华 |
15185112008 |
|
|
区红十字会 |
向璐 |
85561460 |
胡铭涛 |
85561460 |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肖华军 |
18008509677 |
王章旻 |
18685177072 |
|
|
区融媒体中心 |
袁娟 |
13985488288 |
唐文 |
18230875867 |
|
|
永乐乡 |
高登贵 |
13809498545 |
陈仁召 |
13595190688 |
|
|
云关乡 |
陈诚 |
18275394661 |
查继鑫 |
18275103200 |
|
|
后巢乡 |
韩亚强 |
18085197150 |
郑昌博 |
13078567337 |
|
|
小碧乡 |
陈听 |
18198130227 |
黄泽华 |
13595034332 |
|
|
中曹司 |
龙光云 |
13608507898 |
周兴敏 |
13885194312 |
|
|
太慈 |
白友恒 |
15585150312 |
兰玲 |
13639127358 |
|
|
沙冲 |
谢东琼 |
18302551165 |
王艳 |
18985562973 |
|
|
二戈 |
黄晓萱 |
13765152228 |
何谊艳 |
13511973342 |
|
|
花果 |
朱瑾 |
13511945200 |
黄娅娅 |
13735705612 |
|
|
新华 |
刘铖 |
13765052802 |
张璐 |
18208645082 |
|
|
西湖 |
张梅 |
13985052345 |
胡蓉 |
13985467431 |
|
|
河滨 |
王冰玉 |
13908518666 |
张艳 |
13078566482 |
|
|
小车河 |
张文娟 |
18798872460 |
代高讯 |
13312283413 |
|
|
湘雅 |
雷慧 |
13511979993 |
陈翮 |
13985446491 |
|
|
中南 |
陈栎帆 |
15338501237 |
陈鸣忠 |
18984389662 |
|
|
五里冲 |
康林虎 |
13595022311 |
黄珊 |
13638176236 |
|
|
望城 |
王秀琳 |
13378506107 |
韩秋 |
13640516667 |
|
|
遵义 |
祝丽丽 |
1730850011 |
牟桂芳 |
15285966155 |
|
|
兴关 |
王川 |
13885150658 |
徐峥 |
13312221616 |
|
|
水口 |
袁天波 |
13765142502 |
刘国珍 |
13984888511 |
|
|
油榨 |
张文宇 |
13885126288 |
袁骎骎 |
15329265133 |
|
|
龙洞 |
秦元华 |
13984002459 |
王亚新 |
13037888822 |
|
|
兰花都 |
石现 |
18085011222 |
潘廷鑫 |
18285401547 |
|
原创文章,作者: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10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