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240733 | 成文日期: | 2021-02-01 |
| 文 号: | 清府办函〔2021〕13号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09:00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暨项目建设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
建房暨项目建设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贵阳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我市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和项目建设等问题,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和项目建设等问题
(一)进一步强化“八不准”规定。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进一步强化“十个一律”要求。2020年8月25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对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提出了“十个一律”要求:一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二是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三是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四是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五是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实行“双追究”,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六是“八不准”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七是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八是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是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十是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市农业农村局为宅基地建房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的查处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为产业类、公共服务类、其它类占用耕地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负责产业类、公共服务类、其它类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项目建设的查处工作。各乡(镇、街道)为住房类、产业类、公共服务类、其它类等非法占用耕地清理整治工作的政策宣传和日常巡查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和项目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政策宣传和日常巡查工作,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农村违法乱占耕地建设和项目建设等案件。
(四)加强占耕控违动态巡查。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执行“八不准”和“十个一律”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源头严防、露头就打”的要求,制定网格化巡查防控机制,压实网格化巡查防控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动态巡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各村(居)、村民组要落实包保责任制,明确包保人员和包保区域。充分利用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媒体反映等手段,依托“多规合一”综合监管平台,实现违法线索采集、违法行为处理等数据互联共享,发挥村干部及驻村干部的作用,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坚决挂牌督办、公开曝光,源头防控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最终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和“不能非法占耕,不想非法占耕,不敢非法占耕”的目的。
(五)严格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督检查,依职责及时查处本地区农村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和项目建设问题,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和项目建设等行为,坚决遏制住增量。对2020年7月3日(包括2020年7月3日以前违法占耕建房行为还持续存在)以来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复耕的必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二、坚持疏堵结合,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一)强化规划引领。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按照务实、管用、可操作、能落地的总要求,分类有序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优化调整开发边界和建设用地布局,为农村村民建房预留空间,形成一批村庄规划成果。做好村庄规划成果公示,引导农户按要求办理农房报建手续。
(二)严格执行规定。农村村民建房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每户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审批标准。要优先利用村内宅基地,尽量少占耕地。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坚守生态保护底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不得新增宅基地。
(三)落实用地保障。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宏观管控,精准施策,通过“增减挂钩”“占补平衡”“低效用地整治”等方式探索全市集体建设用地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用好用实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刚性建房需求,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市自然资源局要积极向省、贵阳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追加。
(四)改进审批服务。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宅基地涉及的总体规划调整、农转用审批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行使,涉及的林地征占用审核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行使。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一次或多批次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要简化宅基地审批、规划报建许可申请材料,提供材料填写参考模板,方便办理农房报建手续。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依法用地和规划报建的意识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市农房整治办要制定宣传方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村占耕建房整治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和“十个一律”宣传力度,制作宣传手册、公告、标语,运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介,广泛宣传宅基地管理和规划报建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八不准”和“十个一律”相关规定,利用流动车或者村广播等方式持续开展宣传,组织村干部及驻村干部入村、入户宣传,讲清法律、讲清政策、讲清决心,确保全覆盖,形成“逢建必报、违建必查”的良好氛围。利用手机APP、村务公开等方式,向农村村民公布村庄现状建设用地边界、村庄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等,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加大督办通报力度。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街道)对强占多占耕地建房、非法出售、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直接查处,处理结果公开通报。要定期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通报和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问责情况,发挥舆论警示作用,有效震慑顶风违法乱占耕地的不法单位和人员。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和市属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各乡(镇、街道)和市属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和执法监管的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二)加强督查考核。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将新增违法乱占耕地防控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强化过程跟踪和结果考核。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农村土地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执纪监督。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深挖彻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背后的滥用职权、利益交换、收受贿赂等腐败问题,对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公职人员问题线索,执法机关要按规定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警示约谈、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共印30份)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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