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239065 | 成文日期: | 2021-01-06 |
| 文 号: | 清府办函〔2021〕2号 | 发布时间: | 2021-01-07 09:00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清镇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6日
清镇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气象灾害,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稳定与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业务规定》《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清镇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暴雨、干旱、凝冻、冰雹、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气象灾害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清镇市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附件9.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应急指挥部
2.1.1.1 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市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
2.1.1.2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全市气象灾害防治及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1.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意见,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调用指令,启动县级储备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粮食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区域内的煤矿、民爆企业落实防御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配合乡镇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救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指导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温干旱天气森林火灾防救工作。
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灾区因气象灾害引起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并配合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文化和旅游企业,提醒游客注意生命财产安全,督促指导相关文化和旅游企业及时修复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基础设施;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及综合风险评估,与气象部门健全灾害信息资源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保供。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驻清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驻清武警部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
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抢险救灾工作。
市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通讯设施的安全,及时检修通讯设施,确保防汛抗旱通讯设施的畅通。根据指挥部要求,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本预案中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理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1.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1.2.1 组织体系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象应急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
2.1.2.2 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联合会商,组织开展重特大灾害事故现场气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报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值班值守工作,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气象应急专家组
由市气象应急办公室组织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清镇市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9.2)。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气象灾害风险或灾情进行评估分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气象灾害风险包括因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天气气候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
3.2 监测预警
3.2.1 风险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工作。
3.2.2 风险预警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预警。根据不同类型气象灾害的特征、影响情况及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由市气象局按照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暴雨、干旱、道路结冰、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霜冻等十一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清镇市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及防御指南见附件9.3)。
3.2.3 预警制作及审批
市气象局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息。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预警信号的发布(含变更)、解除实行审核、签发制。各类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当班预报员进行制作,值班台长进行审核,气象局分管局领导或者其授权人员进行签发。
3.2.4 预警的发布
对气象灾害预警,按以下要求发布。
3.2.4.1 发布内容
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发布单位等。
3.2.4.2 发布方式
职能部门: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邮件、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发布,并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区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责任人、基层信息员发布手机短信。紧急情况同时由气象部门电话报告受影响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主要涉灾部门负责人。
社会公众: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微博、互联网、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户外媒体、移动信息终端等向社会公众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手机短信分区全网发布或小区广播。
3.2.4.3 发布时效
文体广电旅游部门、通信运营企业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对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对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信息,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3.3 预警响应
3.3.1 响应措施
3.3.1.1 Ⅰ级(红色)预警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加密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受影响区域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危险地带群众转移安置。调集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进入受灾地区开展抢险救灾。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加强群防群测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风险影响程度,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人员伤亡。
3.3.1.2 Ⅱ级(橙色)预警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
受影响区域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必要时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3.3.1.3 Ⅲ级(黄色)预警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受影响区域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户外媒体、移动信息终端等媒体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1.4 Ⅳ级(蓝色)预警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户外媒体、移动信息终端等媒体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2 预警等级的调整和终止
市气象局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当气象灾害趋势减弱或判断已不可能发生灾害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清镇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4)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制度
市气象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当预报或监测到有气象灾害风险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贵阳市气象局。
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气象主管部门报告。
市气象局要明确固定的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联系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1.2 报告时限
当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气象灾害时,市气象局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当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气象灾害时,市气象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贵阳市气象局报告;当已经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级别(Ⅲ级)气象灾害时,市气象局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贵阳市气象局报告。
当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级别(Ⅰ级)气象灾害时,市气象局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贵阳市气象局报告;当已经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级别气象灾害时,市气象局必须第一时间、最迟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贵阳市气象局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1.3 报告内容
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开展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先期处置工作。实地勘查气象灾害事发现场,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安全转移危险地带人员;调集所需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投入救灾工作;组织公安、交通、路政等部门对主要交通线路实行有效管控,确保交通组织有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快速运达;明确临时安置点和集结地,加强灾区社会秩序管控,确保处置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序。
5 应对处置
5.1 分级响应
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设定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级(清镇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4,清镇市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5)。
5.2 启动程序
5.2.1 特别重大(I级)
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级别气象灾害时,由市气象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特别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5.2.2 重大(II级)
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级别气象灾害时,由市气象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5.2.3 较大(III级)
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级别气象灾害时,由市气象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贵阳市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5.2.4 一般(IV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级别气象灾害时,由市气象台立即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一般等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气象局局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贵阳市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5.3 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气象应急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气象应急专家,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4 应急措施
5.4.1 特别重大(I级)
(1)市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加密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通报市相关防灾减灾机构、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市气象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赴现场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组织现场气象服务,为现场指挥部、防灾减灾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3)市气象局在贵阳市气象局指导下,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市气象局在2小时内向贵阳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并请求贵阳市气象局支持。
5.4.2 重大(II级)
(1)市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通报市相关防灾减灾机构、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市气象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赴现场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组织现场气象服务,为现场指挥部、防灾减灾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3)市气象局在贵阳市气象局指导下,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市气象局在2小时内向贵阳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并请求贵阳气象局支持。
5.4.3 较大(III级)
(1)市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指导,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市气象局在贵阳市气象局指导下,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4.4 一般(IV级)
(1)市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指导,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市气象局派出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气象服务工作。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5 终止程序
当灾害性天气结束,气象灾害的灾情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报贵阳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灾害性天气结束,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商,认为未来72小时灾害性天气已无继续发生的可能。
5.5.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经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终止,由市气象局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经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终止,由市气象局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经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终止,由市气象局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经市气象应急办公室主任批准终止,由市气象局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5.3 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气象局应继续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气象要素变化情况。
5.6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有关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灾害处置引起的矛盾纠纷,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7 处置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气象应急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贵阳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气象应急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贵阳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一般等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气象局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市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5.8 处置奖惩
在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对防止或避免气象灾害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灾害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气象局应当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气象灾害事件组织调查。调查处理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等级,致灾气象要素与历史对比情况,以及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气象工作措施,并及时将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队伍建设,提高预报预警准确率,确保气象应急服务准确、及时、高效;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驻清部队、武警部队、消防、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街道)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及基层信息员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预防与救灾演练,提高灾害预防与救灾能力。
7.2 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储备用于灾害监测、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3 资金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气象防灾减灾资金,加强应急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7.4 其他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终端建设,保证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播。建立健全各级应急责任人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确保预警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7.5 科普宣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新闻出版广电、文旅、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7.6 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印发的《清镇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 附件
9.1清镇市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9.2清镇市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9.3清镇市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及防御指南
9.4清镇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9.5清镇市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流程
9.1清镇市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
特别重大(I级) |
重大(II级) |
较大(III级) |
一般(IV级) |
|
●灾害性天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 15万公顷以上,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特别严重影响,或造成特别重大经 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气象灾害。 |
●灾害性天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 10万公顷以上、15万公顷以下,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气象灾害。 |
●灾害性天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5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气象灾害 |
●灾害性天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公顷以上、5万公顷以下,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一定影响,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气象灾害。 |
9.2 清镇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名单
|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单 位 |
专 业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
1 |
王 超 |
男 |
市气象局 |
局长 |
18684153982 |
|
|
2 |
周 艳 |
女 |
市发展改革局 |
副局长 |
13158035190 |
|
|
3 |
何文华 |
男 |
市教育局 |
安保所所长 |
13984038697 |
|
|
4 |
田小明 |
男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副局长 |
181531167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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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 建 |
男 |
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长 |
186851929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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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 卫 |
男 |
市民政局 |
副局长 |
13809476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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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苏平 |
男 |
市财政局 |
副主任 |
13984176166 |
|
|
8 |
彭 毅 |
男 |
市自然资源局 |
副队长 |
173858559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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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刘 鑫 |
男 |
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 |
副局长 |
17385859720 |
|
|
10 |
黄铁兵 |
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副局长 |
18608505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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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杨 觅 |
男 |
市交通运输局 |
执法大队大队长 |
1588500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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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郭庆江 |
男 |
市水务局 |
副局长 |
189843363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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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杨文海 |
男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主任 |
1398513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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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饶文燕 |
女 |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副局长 |
13985014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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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周 寅 |
男 |
市卫生健康局 |
应急科负责人 |
13608537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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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唐 浩 |
男 |
市应急管理局 |
副局长 |
13985195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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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宋 曦 |
男 |
市人武部 |
军事科长 |
13985193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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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宋 曦 |
男 |
武警中队 |
军事科长 |
13985193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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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何彦凝 |
男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救援站站长 |
13765095318 |
9.3 清镇市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及防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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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类别 |
预警等级 |
预警标准 |
防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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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 |
Ⅳ级 (蓝色) |
预计未来24小时有4个乡镇将出现暴雨天气,且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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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黄色) |
过去24小时有5个乡(镇)出现暴雨、局部出现大暴雨以上强降雨天气,或过去24小时有1个乡(镇)出现特大暴雨,或者出现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强降雨天气,且预计上述区域强降雨天气持续。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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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橙色) |
过去24小时有6个乡(镇)出现暴雨、局部出现大暴雨以上强降雨天气,或过去24小时有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特大暴雨,或者出现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强降雨天气,且预计上述区域强降雨天气持续。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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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红色) |
过去24小时有7个乡(镇)出现暴雨、局部出现大暴雨以上强降雨天气,或过去24小时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特大暴雨,或者出现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强降雨天气,且预计上述区域强降雨天气持续。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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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 |
Ⅳ级 (蓝色) |
全市有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重旱以上干旱,对生产生活造成危害,且预计上述区域干旱将持续或发展。 |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有关部门做好水源调度,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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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黄色) |
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出现重旱以上干旱,对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危害,且预计上述区域干旱仍将持续或发展。 |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备用水源调度,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4.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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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橙色) |
全市有7个及以上乡(镇)出现重旱以上干旱,对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危害,且预计上述区域干旱仍将持续或发展。 |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有关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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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红色) |
各乡镇、社区出现重旱以上干旱,大范围出现特旱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了特别重大危害,且预计上述区域干旱仍将持续或发展。 |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远距离调水等应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车载送水等多种手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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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冻 |
Ⅳ级 (蓝色) |
全市有4个乡(镇)出现凝冻,持续时间达3天及以上,且预计上述区域凝冻仍将持续。 |
1.交通、公安、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凝冻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行人外出尽量少骑自行车,注意防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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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黄色) |
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出现凝冻,持续时间达5天及以上,且预计上述区域凝冻仍将持续。 |
1.交通、公安、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凝冻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行人外出尽量少骑自行车,注意防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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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橙色) |
全市有7个及以上乡(镇)出现凝冻,持续时间达7天及以上,且预计上述区域凝冻仍将持续。 |
1.交通、公安、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凝冻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3.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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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红色) |
各乡镇、社区出现凝冻,持续时间达10天及以上,且预计上述区域凝冻仍将持续。 |
1.交通、公安、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凝冻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3.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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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雾 |
Ⅳ级 (蓝色) |
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4乡(镇)将出现大雾天气。 |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高速公路等单位注意交通安全提醒; 3.驾驶人员注意安全,小心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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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黄色) |
全市有5个乡(镇)将出现大雾天气,或者2个及以上乡镇已出现或将出现浓雾天气。 |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高速公路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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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橙色) |
全市有7个及以上乡(镇)已出现或将出现大雾天气,或者3个及以上乡(镇)已出现或将出现浓雾天气。 |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工作; 2.高速公路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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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红色) |
全市各乡镇、社区已出现或将出现大雾天气,或者5个及以上乡(镇)已出现或将出现浓雾天气。 |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有关单位按照行业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如高速公路暂时封闭等;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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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潮 |
Ⅳ级 (蓝色) |
预计未来48小时内全市将出现明显降温天气,其中有3个及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8℃及以上、最低气温达4℃或以下。 |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 3.对热带作物、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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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黄色) |
预计未来48小时内全市将出现明显降温天气,其中有3个及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10℃及以上、最低气温达4℃或以下。 |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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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橙色) |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全市将出现大范围强降温天气,其中有3个及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12℃及以上、最低气温达2℃或以下。 |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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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红色) |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全市将出现大范围强降温天气,其中有2个及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16℃及以上、最低气温达0℃或以下;或者有3个及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12℃及以上、最低气温达0℃或以下。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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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雪 |
Ⅳ级 (蓝色) |
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天气。 |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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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黄色) |
过去24小时全市有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预计上述区域降雪天气持续。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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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橙色) |
过去24小时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预计上述区域降雪天气持续。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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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红色) |
过去24小时全市有7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预计上述区域降雪天气持续。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牧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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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雹 |
Ⅳ级 (蓝色) |
预计未来6小时全市将有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4.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棚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 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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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黄色) |
过去2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冰雹天气,并造成雹灾。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4.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棚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 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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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橙色) |
过去2小时全市有4个及以上乡(镇)出现冰雹天气,并造成雹灾。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 2.气象部门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准备并择机进行作业; 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4.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棚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 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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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红色) |
过去2小时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出现强冰雹天气,并造成重雹灾。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 2.气象部门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准备并择机进行作业; 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4.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棚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 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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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 |
Ⅳ级 (蓝色) |
预计未来6小时内全市将有2个及以上乡(镇)将发生雷电活动,并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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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黄色) |
过去2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雷电天气,并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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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橙色) |
过去2小时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出现雷电天气,并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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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红色) |
过去2小时全市有6个及以上乡(镇)出现强雷电天气,并造成严重雷电灾害事故。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量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尽量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密切注意雷电预警信息的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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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 |
Ⅳ级 (蓝色) |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全市将有2个及以上乡(镇)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5.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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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黄色) |
过去2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大风天气,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造成风灾。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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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橙色) |
过去2小时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出现大风天气,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且造成风灾。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应当停止作业;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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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红色) |
过去2小时全市有6个及以上乡(镇)出现大风天气,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且造成风灾。 |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应当停止作业;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
9.4 清镇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9.5 清镇市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流程
(共印40份)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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